《证据法学》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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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黄某应当向法院提供那些类型的证据?
(2)新兴家电商场应当向法院提交那 些类型的证据?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鲜鱼供货合同纠纷中, 向法院提交了有关鲜鱼供货合同的主要文本原 件,但是与该纠纷直接相关的鲜鱼价格的合同 副本,却因合同管理人员出差,而无法在法院 指的5月5日举证期限前向法院提供。5月10日合 同管理人员回来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证 据,并要求法院对于该证据,即合同副本进行 质证。
五、提供证据与证据失权
(一)证据失权的概念
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 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从 而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其逾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将不组织质证的诉讼证据 制度。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仅失去了提交证据的 权利,其提交的证据本身也失去了证明的意义 和价值。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 部分。
(三)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 料应当遵守的规则
1.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 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 象等。
(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组织与主持 两种组织与主持形式: 1.法院组织与法官主持型 2.当事人组织与律师主持型 (四)关于滥用证据交换权利的制裁 由于证据交换权利的滥用会导致诉讼迟延,增
加诉讼成本,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十分注意 对滥用证据交换制度的防范与制裁。
练习案例
1.黄某于2008年4月4日,在新兴家电商场买了 一台29寸的电视机,2008年5月11日,黄某与家 人在看电视时该电视机突然爆炸,致使黄某的左 眼受伤,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黄某要求新兴家 电商场赔偿,新兴家电商场认为电视机爆炸是因 为黄某使用时操作不当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 黄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先由当事人 双方于接到举证通知书后协商,如协商一致, 即须于次日将有关的期限约定书面告知案件的 书记员。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 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法院 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期 限内提交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 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 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 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提供物证应当遵守的规则
1.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 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1.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 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 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 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 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 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
进行证据交换
四、关于证据交换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证据交换的范围 证据交换的范围,指哪些证据应当进行交换。 哪些证据应当纳入证据交换的范围,司法解释
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认识上存在争议。 (二)关于证据交换的方式 主要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积极主动型的证据交换 二是消极被动型的证据交换。
(2)张某组持的证据交换活动,与审判人员主 持的证据交换活动有何不同?
一、证据交换的概述
(一)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审理前,在法官的组织或参
与下当事人之间就各自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相互出 示、交流与展示,以确定争点、固定证据,为开 庭审理进行准备的活动。 证据交换作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对抗的一种诉讼制 度,旨在防止诉讼中当事人采用证据突袭的诉讼 技巧获取不公正的胜利。 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
在本章的学习中,对于证据提供制度除了应当注 意证据提供的适用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法律有 关提供证据、举证时限、证据失权等的具体规定;
对于证据交换除了应当把握它的基本特征、交换 的启动、内容以外,还应当了解目前理论界有关 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些观点与思考。
第一节 证据的提供
【11—1】刘某与田某在有关借款纠纷的诉讼中, 对于提供证据的期限存在较大的分析,刘某认为 提供证据的期限不能超过10天,田某认为10天的 期限太短,应该为20天。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条件 下,法院综合双方的意见,指定证据提交的时间 为15天。
(二)举证时限与提供证据
在法定顺序主义,即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证据 制度中,举证时限不仅是立法上对于当事人诉 讼促进义务和及时诉讼义务要求的具体化,而 且与提供证据也存在密切联系。
两者的关系表现在:举证时限不仅是立法上对 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具体时间和期限的要求, 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具 体化、规范化及其衡量、评判标准,也是由举 证时限来确定的。
三、我国证据交换的具体内容
(一)证据交换的启动 (二)证据交换的组织 (三)证据交换的时限 (四)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 1.出示、展示以及交换证据材料 2.查阅、审核证据材料 3.固定证据、明确争点
4.确定自认 5.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五)证据交换的次数 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再次
第二节 证据的交换
【11—3】 甲公司诉乙公司的产品质量纠纷, 由于诸多原因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一直 未能如期进行证据交换,在开庭审理后,为了 便于诉讼,法官决定在法庭调查之前先进行证 据交换,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
问:(1)法官有关法庭调查前证据交换的决定 有无不当?为什么?
(2)在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之后,是否还可以进 行证据交换?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
四、提供证据与举证时限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和期限。 举证时限的基本内容就是限期举证 举证时限在类型上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
的举证期限,又称为不变期限;另一种是人民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指定的期限,又叫可变期限。
提供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 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 说明、鉴定人的签名、鉴定部门的盖章,以及通 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五)提供现场笔录应当遵守的规则
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 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 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问: (1)在双方当事人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不成的条
件下,应当怎样确定举证的期限? (2)法院指定双方提交证据的期限为15天是否
恰当?是否正确?
【11-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 因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此,在举证期限届满以 前向法院提出了延期举证的申请。但是在申请延 期举证的时间内仍然无法提交有关证据。
法律后果相当严重。
六、提供证据、举证时限、证据失权 之间的关系
三者共同构成法定顺序主义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一种诉讼义务,即承
担的一种诉讼责任。 举证时限,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
的法定时间期限,以及司法上具体衡量、判断当事 人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提供证据的标准。 证据失权,则是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举证时限向 法院提供证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证据失权的法定内容与不利后果
1.证据失权的法定内容: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 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以外,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证据提交权 (2)丧失质证权 (3)丧失司法救济权 对于失权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证据失权的
问:(1)甲公司可否再次申请延期举证?
(2)如果法院不同意甲公司再次延期举证的申请, 甲公司是否失去了提交证据的权利?
一、提供证据的概述
(一)提供证据的概念 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应当承担的
证明责任,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 主张,以及反驳对方主张证据的行为。 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提出制度: 自由顺序主义,又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法定顺序主义,又称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二)提供证据的特征 1.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是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实施的行为 3.提供证据不当或者提供证据不能,将
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提供书证应当遵守的规则 1.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
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 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 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 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 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 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 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三、提供证据的适用
(二)证据交换的类型 1.当事人主导型与法院主导型 2.申请交换型与裁量交换型 3.一次性交换与多次性交换 (三)证据交换的意义 1.有利于防止“证据袭击”,实现诉讼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二、证据交换的特征
(一)证据交换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 (三)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 (四)交换的后果具有失权性
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第一节 证据的提供 第二节 证据的交换
本章导学
我国现行的证据提供制度在类型上属于适时提出 主义的证据提供制度,在适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 供制度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时限、证据失 权是其最为基本的内容。
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在法官的组织或者参与下, 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证据展示、交换活动,这种 活动不仅在交换主体上具有特定性,交换的程序 具有法定性,以及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而且 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换证据,除特定 情形外,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提供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 记录。
(三)提供证人证言应当遵守的规则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
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
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
文件。
(四)提供鉴定结论应当遵守的规则
【11—4】在法院组织的李某诉第三人民医院医 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 证据交换的法官因病不能继续主持证据交换活 动,为了保证交换活动能够进行,也为了不再 另外选择时间进行证据交换,从而耽误双方的 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 张某主持了双方的证据交换。
问:(1)张某能否主持双方的证据交换活动?
七、关于“证据失权”的立法完善
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作为民事、行政司 法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果,是司法上对于传统证据 提供制度所采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否定。
由于传统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存在较大弊端,因而 对于这种制度进行改革以及这种改革的结果,学 术界是接受的也是基本肯定的。但是对于目前这 项制度有关规定上的问题,学术界也提出了看法 及其完善的设想。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提供域外证据应当遵守的规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