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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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
文献综述
摘要:在联网金融改革创新的浪潮中,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为代
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而生,在备受追捧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与此
同时,其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蚂
蚁金服IPO被否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许多的讨论。
文章将从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创新的风险、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着手对相关文献
进行梳理,并总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的电子银行至各种支付宝、
人人贷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全樱,2014)。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势
头强劲, 但是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却不尽相同。
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带来的金融改变并不是一种“新金融”,这只改变了销售和
获取渠道,交易的还是金融契约,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
互联网在渠道意义上挑
战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但是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产品跟银行、资本市场等所
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对交易各方来说,仍然是跨期价值交换,是信用的交换。
袁善祥(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局面,互联网金融
尤其是P2P网贷方面产生了很多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第三方技术支
持创新等。
菀棋(2021)也认为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虽然加
速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但是迄今来看,这种改变主要是开展金融业务的形式
和渠道,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以及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
孟永辉(2017)则认为,在S2b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时代单纯地依靠流量模式进行激进式
的发展,转而进入到一种相对较具质量,品质较高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应当
从单纯地为用户提供高回报,转而进入到一个更加能够促进和保证用户更加丰富
化的需求的新阶段。
蚂蚁金服打造的基于人们生活轨迹的金融生态系统,京东通
过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尝试都是这种发展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兰虹、熊雪朋、胡颖洁(2019)等人则从大数据背景之下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
创新发展新趋势,未来第三方支付将会更加国际化、移动化;P2P网贷平台的经
营更加规范化、合规化;股权众筹走上合法化发展趋势;互联网理财机构深度结
合大数据,运营将会更加精准化。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自 2013 年大热以来,呈现出一种高速上升发展的态势,任何新
兴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有诸多的不足之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其发展创新
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张悦,2019)。
龚强(2018)认为在大数据、区块
链等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行成了许多创新型商业模式,让更多的人享受到
了金融服务,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违背金融规律
的“创新”,庞氏骗局,非法集资却屡见不鲜,这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第一,金
融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绕开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实施庞氏骗局、非法集资。
第二,金融交易因为金融脱媒脱离监管的情况也越发严重,尤其是许多科技企业
打着创新的名义进入市场,实际上这些企业并不具备金融资质,这进一步增加了
市场风险。
第三,大数据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
手段创新,消费者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以至于产生信息安全问题。
于此同时,也
会存在一些技术风险等问题。
谢平,邹传伟(2012)通过研究发现,虽然互联网
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但是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严重滞后于互联
网金融创新,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不断地积累。
张可琛(2021)同样认为互联
网金融的监管存在滞后性,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存在许多隐患:一、合法
与非法之间的界限问题,如一众筹行业中一直存在非法集资问题;二、资金安全
问题,像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里的沉淀资金问题;三、货币调控变得更难更复杂;四、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加重了执法成本,监管也更难执行。
段礼乐(2021)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与创新速度存在错位,金融乱象屡禁不止,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假借创新之名,实则游离于监管之外,正在不断放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长尾效应使更多的用户进入到金融市场,但是这些人有可
能都不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金融风险;二、互联网金融
的虚拟化会加重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程度;三、平台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这进
一步加深了信息不对称;四、互联网金融实施无差别营销,严重违反了适当性原则;五、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脱离了传统的消费场景,但是却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相关平台过度放贷,诱发了用户的道德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
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一部分可能是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另一部分可能是金融监管
的滞后性造成的。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
在传统金融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创新和监管之间是
一种正向的博弈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创新和监管之间是互相抑制的关系,还有学
者认为传统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是互补关系。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本
质并未改变,依然还是金融,所以二者之间的创新与监管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这并不代表两者之间没有差异存在。
从某一维度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创新
和监管就是一对矛盾体。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来看,就是用监管规则给互联
网金融创新制定一个发展的“规矩圈”,如果这个圈子的范围划的太小,必定会
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反之,如果圈子划的太大,规则过于宽松,互联网
金融创新则会带来风险,严重的话,甚至会危及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如果想
要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中间找到的平衡点,既能够继续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的活力,又能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理清两者之间的关
系是十分有必要的(陆岷峰,吴建平,2016)。
现阶段,查阅我国研究互联网金
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资料和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学术界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派别:
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面,这样,
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向前发展。
吴庆(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会极大程度地推动我国利
率市场化,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创造的机会远超于其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构
应该将这些挑战转化为发展的动力。
刘越(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地
提高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初期,有许多不
确定因素存在,是否需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进行监管,都需要观察互联网金融
的创新情况才可以确定,这需要一定的时间。
另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应该把互联网金融监管放在更提前
的位置,互联网金融只能在监管框架之内进行“微创新”。
只有所有的金融创新
都处在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才能够解决创新过程中所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才能
够更好的规范我国的金融市场,避免金融市场畸形发展、虚假繁荣以及金融泡沫。
尹骁、秦志发(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因为大数据的出现被扩宽了,产生
了长尾效应,从而覆盖了更多的消费群体,但是由于监管的滞后性,所以才造成
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紊乱现象。
同样杨凯生(2013)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
监管上,要有前瞻性,在其创新发展之前,就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控制
风险的发生。
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广大、发展速度飞快、
风险影响面甚广,因此对其监管应该更加的严格。
莞棋(2021)认为,互联网金
融创新日新月异,创新模式多样,传统的监管模式根本不能有效的进行全面监管,甚至是已经失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积极的手段,进行前瞻
性监管,主动对金融市场上新出现的各种创新模式进行评估,对其是否具有金融
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而不是放任其野蛮疯长。
最后,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
式多种多样以及其“涉众性”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应该根据不同的创新模式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地监管政策。
陆
岷峰(2015)认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态基本都是围绕着金融这个核心
展开,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同时,也应该保护互联
网金融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积极性,这就要求监管应该具有较强的弹性,还有要
有一定的针对性。
唐清利(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二者之间具有不
同的属性,原有的监管体系已不适用,应该对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改进和补充,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四、如何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
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监管,政府的很多文件都提出包容审慎监管的思路。
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审慎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大前提。
段礼乐(2021)认为从互
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看,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包容
的问题。
在他看来,包容审慎监管与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新旧无关,与业态的本质
特征有关。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创新,展现出了一些与传统金融不
一样的新特点,属于新业态,但是并没有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因此对互联网金
融的监管不能过度包容。
他强调审慎监管不是自由放任,监管要面向事前、事中,所以必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
时打击不符合金融创新规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
同时,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倒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经营。
同样,汪厚冬(2021)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包容发展中存在着监管的缺位,
需要对现有的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进行匡正,不仅需要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而且需要审慎实施系列监管政策,进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但是绝
对禁止实施所谓的“家长式监管”。
并指出应该在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引下,
从三个方面进行匡正:一是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改革,寻求多元监管替代机制;二是创新事中监管秩序,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治理;三是科学设计惩处机制,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禁止实施所谓“一刀切”式的退出制度,需要秉持包容
发展的态度,进行审慎决策,给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自我纠错的机会,进而激发
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行政合规的动力。
莞棋(2021)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更需要“前瞻性监管”,而不是等风险累积
之后,才去进行一个事中、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如果监管更
具有前瞻性,多些事前预防,少些事后补救,尊重市场化规则,构建法治化的金
融市场环境,在安全中实现创新,在包容中促进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安全系
数可能会更高。
五、小结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监管是一个新兴而又重要的课题,已有文献从互联网金
融创新、创新风险、创新与监管关系以及如何监管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
研究,这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及监管政策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关于互联网金
融创新与监管的研究从未止步,未来仍旧值得我们关注。
参考文献
[1]段礼乐.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N]. 深圳特区报,2021-01-05(B02).
[2]彭冰.反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种模式[J].探索与争鸣,2018(10):10-
13+141.
[3]张悦.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0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