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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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第一篇: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批复后办理)
注:应届毕业手落户手续见《应届毕业生申报上海市户口须知》
通过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等途径申报上海市户口获批后,上海市人保局下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原户口注销者,随批复同时下发《申报户口证明信》。

领取批复材料后,根据申报人不同情况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在我校的录用方式及原户籍是否注销等情况,办理程序有所不同:
一、原户口已注销的,直接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可同时办理)(如随迁或随调人员存在户口未注销的情况的,按第“二”项户口未注销的流程办理)。

1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1.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由人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

1.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办理落户手续
2.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
《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迁入交大或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需开具本证明):
迁入交大集体户口的,凭人事服务中心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凭上海市人保局批复的全部材料至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开具。

2.2 办理地点:
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
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二、在我校以事业编制方式或派遣方式录用且原户口未注销的,办理以下手续:1 办理《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1.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保局批复全部材料
落户交大集体户口的需由人事服务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1.2 办理地点:
迁入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或华山路1954号交大集体户口的: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地址为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水清路332号办理。

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1 所需材料: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
《迁沪落户确认单》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2 办理地点:
落户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闵行区办证中心,莘庄地铁站北出口向东100米。

落户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天钥桥路901号。

落户在本市自有房产的:至房屋所在区公安分局相应地点办理。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交大职工由人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

(具体请与外地档案保管单位联系确认)3.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3.3 调档完成后,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上签章。

4 办理《户口迁移证》
4.1 所需材料:《准予迁入证明》
4.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管辖派出所 5 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5.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迁户落户确认单》
由档案保管单位盖章的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
5.2 办理地点:上海人才大厦4楼7号窗口,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地铁一号线汉中路站。

办理落户手续
6.1 所需材料
《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
《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6.2 办理地点
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请与人事服务中心联系,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报到手续联系人:陈姝,34202674 ****************.cn
注:本须知仅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办理相关事项,如有与相关政策或办理实际不一致之处,以相关政策及办理实际为准。

人力资源处人事服务中心
2011年5月17日
第二篇:上海市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批复后办理)
注:应届毕业手落户手续见《应届毕业生申报上海市户口须知》通过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等途径申报上海市户口获批后,上海市人保局下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原户口注销者,随批复同时下发《申报户口证明信》。

领取批复材料后,根据申报人不同情况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在我校的录用方式及原户籍是否注销等情况,办理程序有所不同:
一、原户口已注销的,直接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可同时办理)(如随迁或随调人员存在户口未注销的情况的,按第“二”项户口未注销的流程办理)。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1.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由人事服务中心根据需
要提供)。

1.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办理落户手续
2.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
《申报户口证明信》
《迁户落户确认单》
《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迁入交大或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需开具本证明):
迁入交大集体户口的,凭人事服务中心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凭上海市人保局批复的全部材料至水清路332号
闵行人才服务中心开具。

2.2 办理地点:
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二、在我校以事业编制方式或派遣方式录用且原户口未注销的,办理以下手续:办理《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
1.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保局批复全部材料
落户交大集体户口的需由人事服务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1.2 办理地点:
迁入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或华山路1954号交大集体户口的: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地址为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水清路332号办理。

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1 所需材料: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
《迁沪落户确认单》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2 办理地点:
落户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闵行区办证中心,莘庄地铁站北出口向东100米。

落户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天钥桥路901号。

落户在本市自有房产的:至房屋所在区公安分局相应地点办理。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交大职工由人事服务中
心根据需要提供)。

(具体请与外地档案保管单位联系确认)
3.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3.3 调档完成后,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上签章。

办理《户口迁移证》
4.1 所需材料:《准予迁入证明》
4.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管辖派出所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5.1 所需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
《迁户落户确认单》
由档案保管单位盖章的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
5.2 办理地点:上海人才大厦4楼7号窗口,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地铁一号线汉中路
站。

办理落户手续
6.1 所需材料
《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
《申报户口证明信》
《迁户落户确认单》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
6.2 办理地点
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请与人事服务中心联系,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报到手续联系人:陈姝,34202674 ****************.cn
注:本须知仅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办理相关事项,如有与相关政策或办理实际不一致之处,以相关政策及办理实际为准。

人力资源处人事服务中心
2011年5月17日
第三篇:上海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批复后办理)注:应届毕业手落户手续见《应届毕业生申报上海市户口须知》
通过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夫妻分居等途径申报上海市户口获批后,上海市人保局下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原户口注销者,随批复同时下发《申报户口证明信》。

领取批复材料后,根据申报人不同情况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在我校的录用方式及原户籍是否注销等情况,办理程序有所不同:
二、在我校以事业编制方式或派遣方式录用且原户口未注销的,办理以下手续: 1 办理《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1.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保局批复全部材料落户交大集体户口的需由人事服务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1.2 办理地点:迁入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或华山路1954号交大集体户口的:交大保卫处办理。

迁入地址为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水清路332号办理。

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1 所需材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迁沪落户确认单》《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2 办理地点:
落户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闵行区办证中心,莘庄地铁站北出口向东100米。

落户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天钥桥路901号。

落户在本市自有房产的:至房屋所在区公安分局相应地点办理。

调档及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3.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复》和《调档函》(交大职工由人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

(具体请与外地档案保管单位联系确认)3.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3.3 调档完成后,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上签章。

办理《户口迁移证》
4.1 所需材料:《准予迁入证明》4.2 办理地点: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管辖派出所5 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5.1 所需材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迁户落户确认单》由档案保管单位盖章的户口登记表或存档证明5.2 办理地点:上海人才大厦4楼
7号窗口,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地铁一号线汉中路站。

6 办理落户手续6.1 所需材料《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受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6.2 办理地点
落户地址为东川路800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华坪路派出所,新闵路560号,54700330。

落户地址为华山路1954号我校集体户口的:徐家汇派出所:零陵路721号,64380527。

落户地址为水清路332号闵行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莘光派出所,报春路505号。

落户其他地址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址所属街道派出所。

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请与人事服务中心联系,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人力资源处人事服务中心2011年5月17日
第四篇: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户口迁移条例: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
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

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1]
5立分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
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五篇: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
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需要补录的户口:
1、因特殊情况造成计算机库内无数据的:凭常表、迁移证、及能证明户口的其它证件,幵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携带有关手续和补录表到户政处审核办理。

2、长期持市内户口证件未落需补录的:凭市内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由派出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后办理。

3、往年出生的婴儿需补录数据的:按平公治[1999]31号文件精神准备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查批准后办理。

办理户口准迁证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工作调动、投资经商办企业、被企业招聘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的,需经迁入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凡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直系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社会统筹金凭证、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分居,直系亲属投靠,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调动入户: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或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省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或任职命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投资纳税入户
1、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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