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速度轮滑-国际通用运动规则-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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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
C. I. C.
运动条例
目录第一部分竞赛规则
第二部分基本条例
第三部分技术条例
第一章竞赛通则
第二章世界锦标赛
第三章纪录
第四部分裁判条例
抗议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费用表
第五部分准备会议及各项正式比赛指南
第一部分竞赛规则
第一条比赛跑道
1)比赛跑道可以是“场地”,也可以是“公路”。

公路比赛跑道可以是“开放式”,也可以是“封闭式”。

2)距离场地或公路跑道边界线内侧30厘米为准,称“测量线”。

3)每条比赛跑道在弯道处应有清晰易见的自然界线或设有可移动的标志。

这些标志绝不要放在跑道内,以免运动员发生危险。

4)在既有左转弯又有右转弯的公路赛道,其赛道测量应从距弯道边缘30厘米处的一条假象的线算起。

第二条场地赛场地
1)场地赛跑道指设在露天或室内,由两条长度相等的直道与两个左右对称半径相同弯道相连接组成的比赛路线。

2)承办国际比赛或世界锦标赛的场地必须是按照CIC批准标准规格尺寸修建的场地。

场地赛跑道长度为200米,宽度为6米。

详见
3)场地赛跑道的地面可用任何材料铺成,但要求完全平坦,不滑,不粘。

4)起、终点要用白线标出,宽为5厘米,不得设在弯道处。

5)跑道外缘比赛前应设有由适当材料制成的保护设施,避免发生危险。

6)如需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审定的标准场地设计图的更多技术细节,请参见。

第三条公路赛场地
1)“开放式”公路赛的起点和终点不衔接。

2)“封闭环形”公路赛是指在不对称的封闭环形公路上进行的比赛,运动员根据比赛的距离在此路线上滑行一圈或几圈。

3)“封闭环形公路”的比赛场地长度最短不得少于400米,最长不得长于1000米。

承办世锦赛的跑道不得超过600米。

4)公路的宽度全程不得窄于6米。

5)公路的路面必须平坦而光滑,没有凹陷和裂缝。

跑道内沿到外沿表面的弧度不得超过其宽度的5 %。

6)在“开放式”公路跑道斜坡部分不得超过5 %。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其倾斜部分也不得超过全部路线的25 %。

7)起、终点要用宽5厘米的白线标出。

除非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起点线不要设在弯道处。

终点线至少应设在距最后一个出弯道处的直弯道分界线前50米处。

第四条赛场的适应性
1)比赛开始后,有关赛场的适应性方面的决定完全由裁判长负责。

2)当地面、天气条件阻碍比赛正常进行或使比赛不能继续时,裁判长有权决定将比赛中断一段时间或取消比赛。

在预赛阶段,如比赛可能在中断后24小时内结束的话,一旦路面条件可以安全滑行时,比赛应开始或继续进行。

3)当中断的比赛再次恢复时,只有被中断比赛的运动员才能再次参加比赛。

退出比赛和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继续被排除在比赛之外。

4)当比赛场地或路面太滑,裁判长有权决定是否使用防滑物质将场地全部或部分进行防滑处理。

第五条滑跑方向
在场地或公路封闭赛段举行比赛,跑道的内侧在运动员的左边。

比赛按逆时针方向滑跑。

第六条正式比赛的距离
场地赛和公路赛的正式比赛距离均为:200米、300米、500米、1000米、1500米、2000米、3000米、5000、10000米、15000米、20000米、30000米、50000米。

公路赛还包括青年男、女子组和成年男、女子组的42公里马拉松。

第七条世锦赛的正式比赛距离
青年组、成年组及其男子、女子组正式比赛距离及规则要求完全相同。

场地赛:
300米个人计时赛*
500米短距离计时赛
1000米赛
10000米积分淘汰赛**
15000米淘汰赛
5000米接力赛(仅三名运动员参赛)
*设预赛,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计分淘汰赛中,淘汰和计分在不同的圈。

最后一次淘汰在比赛的最后3圈进行。

此时场上留10名运动员。

每次过积分点的前两名均按2-1分计,到达终点的前三名运动员按3-2-1分计。

公路赛:
200米个人计时*
500米计时
10000米积分赛(每圈冲刺)
20000米淘汰赛
5000米接力赛(仅三名运动员参赛)
42.195公里马拉松
*设预赛,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第八条比赛的种类
1)计时赛
2)团体计时赛
3)淘汰赛
4)群滑赛
5)耐力赛
6)积分赛
7)接力赛
8)分段赛
9)追逐赛
10)淘汰积分赛
1)计时赛
计时赛是在场地或公路上进行的一种比赛。

这种比赛是有一定数量的运动员参加的,滑跑一定距离,以人工计时成绩决定名次的竞速计时性比赛。

2)团体计时赛
(1)该比赛可在场地或公路上进行,每队由三名参赛运动员组成,其滑跑每一定距离的成绩采用人工计时。

(2)在场地和公路上的比赛时,只有同一个队的队员同场竞技。

(3)当第二名运动员到达终点线的时候,为该队的有效成绩。

3)淘汰赛
淘汰赛是指比赛过程中在一个或多个固定地点直接淘汰一个或多个运动员的比赛。

比赛前由裁判长介绍淘汰规则
4)群滑赛
在场地或公路上举行的,参赛人数不限,同时出发的比赛。

如果参赛人数太多,比赛跑道受限,可举行多轮次的比赛。

被淘汰的运动员可根据记录的淘汰时间排名。

1500米预赛最多进行3轮,并在每一预赛中保证一定数量的运动员。

5)耐力赛(定时赛)
在场地或公路上进行。

比赛限定滑跑时间,根据在限定的时间内运动员所滑跑的距离长短来决定比赛名次。

6)积分赛
比赛时运动员通过积分点获取个人得分,比赛最后一圈时分数更高,获得积分高者获胜。

7)接力赛
(1)在场地或公路上进行。

每队有两名或更多名运动员组成,并滑行一段固定距离。

比赛途中在固定的地点可随时换人。

(2)当进行接力赛的时候,运动员必须接触他们的队友。

根据跑道的距离,最后一次接力必须在最后一圈前完成。

(3)在接力赛时只允许裁判和运动员在跑道里。

8)分段赛
(1)分段赛只能在正规的公路赛场上进行。

按照一定的规则,中、长距离混合排列在一起的竞速项目。

总名次根据运动员在各个固定的距离所得成绩和分数决定。

这一距离称为“赛段”。

(2)根据排位,各赛段对运动员进行如积分或时间宽限的奖励。

奖励办法必须在规程内写明。

(3)如几个运动员成绩相等,总名次根据每段比赛的最好成绩决定。

(4)根据运动员的数量及赛段的长度,比赛可举行一天或数天。

可以设休息日。

9)追逐赛
比赛可以预赛的形式在场地或“封闭环形”公路上进行。

两名运动员或两队在距对手等距离的地点出发,在规定的距离上互相追逐。

如其中一名队员或一个队超过对手时,预赛即告结束。

每个队有3~4名运动员组成。

在团体追逐赛中,倒数第二名运动员决定该队名次或淘汰与否。

10)淘汰积分赛
在比赛过程中,在场地固定的地点淘汰一名或多名运动员。

除淘汰圈外,在相同的固定点上每个运动员将获得一定的积分。

在积分淘汰赛中,淘汰和积分在不同的圈。

在最后一圈运动员将获得更多的积分。

最后仍在场上,且获得最高积分的运动员将获得比赛的胜利。

第九条起跑
1)对所有比赛,不允许使用起跑器。

用发令枪或哨子发出起跑信号。

2)所有比赛中,如遇起跑犯规,发令员得将所有运动员召回起跑线。

运动员重新回到起点位臵,重新起跑。

3)发令员召集运动员两次未到,一分钟后仍未到者被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条起跑规定
1)当运动员在起点线后间距50厘米站好的时候进行发令。

运动员的站位顺序由准备会时各国抽签决定。

2)采用集体出发时,运动员间在起跑线后应保持50厘米间距,发令员将发出两次信号,第一次信号为“预备”,然后鸣枪。

发令员遇到下列情形应重新发令:
(1)计时比赛中,运动员由于器材发生意外故障而非本人责任摔倒;(2)集体起跑时,在130米以内有一名运动员摔倒而引起其他运动员连续摔倒;
(3)运动员在出发信号之前起动,将重新起跑,抢跑的运动员被受到处罚;三次抢跑取消比赛资格;
(4)若裁判长认为在500米、1000米预赛、半决赛和决赛中,发生了影响比赛结果的犯规时,应重新起跑。

3)计时比赛起跑,起跑按以下方式进行:运动员两脚全部或部分轮子需着地,并不得移动。

允许身体摆动。

在起跑线后60厘米施划预备线,
运动员其中一脚的轮子必须在两线之间。

轮子的最初运动方向必须同比赛的方向一致。

个人计时赛时,发令员控制运动员出发。

运动员有15秒的起动时间,如在15秒内不出发,运动员将被判起跑失败。

既不需要预备也不需要鸣枪。

4)团体计时赛出发应为所有3名运动员,发令员将发出“预备”口令和鸣枪。

5)在比赛起点的电子感应器必须设臵于距场地20厘米~25厘米高的地方。

第十一条设施,装备和后勤保障
根据比赛种类,应提供相应的设施,装备和后勤服务。

1)封闭环形公路或场地赛:
(1)扬声器;
(2)记录上为跑完的圈数的牌子;
(3)向运动员提示最后一圈使用的手摇铃或其他信号器;
(4)装备齐全的急救中心;
(5)男、女运动员及裁判员分别使用的更衣室;
(6)供裁判员专用的房间、桌椅及物品;
(7)运动员、领队和教练员所需的场所;
(8)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人员所用的并具有适当设备的场所;(9)与公众分开的专用通道;
(10)供夜间比赛使用的足够的照明设备;
(11)安全保障;
(12)准备起点电子感应器、终点电动计时或终点摄像扫描;
(13)世锦赛的违禁药物检测设备和服务;
(14)在世锦赛及会议期间,组委会有责任提供国际轮滑联合会正式语言的翻译人员(英、西);
(15)至少5副对讲机;
(16)计算机和打印机。

2)开放式公路比赛
(1)在终点处要有写着“终点”字样的帆布条幅,如果前面有许多终点线,“终点”字样要写在地面上;
(2)比赛路线最后500米处要设有标记;
(3)为运动员设臵显示障碍物和交通信号的标记;
(4)设臵补给站(超过20公里的比赛);位臵要设在比赛路线约一半的路程处;
(5)有容易辨认标记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并配司机),以使裁判员跟随比赛的进行;
(6)要备有车辆的运送受伤或退出比赛的运动员。

这些车上要配备一名医生和一名裁判员和急救设施。

医生要携带急救药品,裁判员要记下所有退出比赛与动员的退出的顺序以确定最后名次;
(7)与公众分开的专用通道;
(8)安全保障;
(9)在裁判员认为危险的地方设臵安全设备;
(10)设臵终点摄像设备,或摄像扫描设备;
(11)至少5副对讲机;
(12)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十二条不同类型比赛的终点线
1)集体出发的比赛(淘汰赛、积分赛、接力赛等),预赛、团体计时赛和计时赛,要根据运动员轮滑鞋的轮子触及终点线的时间决定运动员名次。

先通过终点线的前脚轮子必须接触地面,否则以后脚轮子通过终点线的时刻为到达成绩。

2)在淘汰赛时,淘汰时以运动员轮子的最后部分通过终点线为准。

3)在耐力赛(定时赛),终点线以运动员所滑至的地点时间为准。

4)终点电动计时器的高度,最多不能超过地面10厘米。

第十三条扣圈运动员的安排
在场地或封闭公路上举行集体出发赛时,被扣圈或将被扣圈以及将会影响比赛的运动员,可能将被淘汰。

被扣圈和被淘汰或退出比赛的运动员,他们的名次排列是按淘汰的逆顺序。

完成扣圈和没有被淘汰的运动员必须滑完全程。

表示最后一圈的铃声只为第一名运动员的摇。

第十四条集体出发赛终点名次的排定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有数名运动员同时抵达终点,无法确切地区分他们的名次顺序,此时可以认定他们的名次相同,其顺序可按其姓氏
字母表排列。

第十五条计时赛附加赛
如果有两名或更多运动员到达终点线的时间相同,则要重新组织一次确定名次顺序的决胜计时赛,每个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在到达终点后立即宣布。

第十六条终点名次
1)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在最后的一个直线跑道上,领先的运动员要保持直线滑行,且不可以任何方式妨碍紧跟其后的运动员的正常滑行,否则,裁判长将降低犯规运动员的名次,将该名运动员的名次排列在受影响运动员名次之后。

2)任何一项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在终点线将口头宣布正式名次的顺序。

允许任何对终点名次的抗议。

任何对最终名次的抗议都将在15分之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裁判长,同时提交200美元的申诉费。

颁奖仪式在终点线正式宣布名次之后15分钟举行,在比赛结果宣布后,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继续受理抗议。

第十七条公路比赛的最长时间
公路比赛里最长时间限制是第一名运动员所用时间加上25 %。

第十八条通则
1)运动员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援助。

2)各项比赛的滑跑途中,运动员应沿一条假想的直线滑行至终点,不得以曲线或横向滑行。

3)在超越时决不允许给其他运动员制造障碍。

4)任何情况下,运动员不允许推其他运动员或者在他们前面横切。

另外,禁止拉、推、阻碍或者援助他人滑行。

5)在封闭环形跑道的公路或场地赛中,被超越的运动员不能阻碍或者援助其他运动员。

6)禁止运动员的轮滑鞋触及或踏出跑道线。

7)只要不妨碍比赛的进行,运动员可以修理出故障的轮滑鞋。

他们只能接受新鞋或工具进行修理。

8)运动员摔倒时,可以自己站起来能继续比赛,不得由他人帮助。

否则,他们将从该项比赛中被淘汰。

9)运动员如违犯上述规则可以从比赛中被淘汰。

10)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公平、积极参加比赛。

那些态度消极、明显没有竞争能力的运动员可能会被淘汰。

11)在集体出发的开放式公路上进行比赛时,运动员同样必须遵守上述条例。

运动员必须沿公路右侧滑跑,不允许越过中线,此外,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者的要求。

12)退出比赛的运动员,要到终点通知裁判员,以便确定名次。

第十九条比赛服装
1)参赛的男女运动员都应穿统一的队服。

着装不合适的运动员可能被取消比赛资格。

2)比赛服装应是:
(1)参加国际比赛或世界锦标赛的同一个国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统一着长袖或者短袖服装,并用国家的颜色。

(2)完整、坚硬而没有发结的头盔。

3)在国际比赛中参赛代表队的广告免费。

但,决不允许广告影响国家队队服颜色的识别。

4)运动员在受奖时必须穿他们的正式服装。

第二十条轮滑鞋
允许穿着双排鞋(两组轮平行排列)或者最少四个,最多六个轮子的直排鞋参赛。

轮子直径不得超过110毫米。

轮滑鞋长不能超过50厘米。

轮子必须与上靴牢固的固定,轴不能超过轮子。

禁止有制动装臵。

允许使用没有传动装臵的克莱普轮滑鞋(或称拖跟鞋)。

第二十一条比赛号码
运动员应以3个号码加以区分。

他们应在臀部的两外侧和后背处。

如果提供第4个号码,可臵于头盔上。

号码应清晰可见。

第二十二条冠军标志
世界冠军在参加其所获冠军的比赛项目时,可以穿世锦赛冠军衫。

第二十三条违禁药品
反兴奋剂工作将遵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轮联医务条例执行。

第二部分基本条例
第一条章程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C.I.C)是国际轮滑联合会(F.I.R.S.)的技术性团体。

总部设在现任主席的所在国家。

第二条任务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执行国际轮滑联合会章程赋予的任务,即:(1)组织和促进速度轮滑运动在全世界普及、准备及执行有关条例;
(2)与所有国际轮滑联合会会员国家协会和被承认的洲际联合会建立并维持密切联系;
(3)确保所有联合会成员和被承认的洲际联合会符合国际轮滑联合会的条例;
(4)必要时修改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条例;
(5)国际轮滑联合会和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条例规定,须确保有来自不同大洲的参赛国的国际比赛获得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的核准;
(6)确保参赛人员的行为符合国际轮滑联合会制定的规则;
(7)确保兴奋剂检测工作是根据国际轮滑联合会医务条例进行的;
(8)在世锦赛期间,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将支付由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主席指定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国际裁判的差旅费,从世锦赛开始报到的前两天的晚餐直到世锦赛结束后一天的早餐。

承办方将支付国际裁判以及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委派的属于承办国国家协会的国际(国家)级裁判员的食宿费;
(9)对不遵守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条例的协会处以罚款。

该协会对这种罚款可首先向中央委员会然后向国际轮滑联合会提出抗议;
(10)对在世锦赛期间被裁判长(接受初次申诉的裁判)驳回的会员协会的申诉做出决定;
(11)根据国际轮联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医务条例,取消对在反兴奋剂检测中呈阳性的运动员比赛资格,并决定禁赛期限。

第三条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1)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主席主持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代表大会及其他会议,对该委员会的一切行政和财政问题负责。

在所有正式场合,主席有决定性投票权并且代表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主席最迟在世锦赛举行前30天以书面形式委派国际裁判参加世锦赛。

主席可以委派完成特殊人物的委员会(高山速降、自由式、滑板和训练员)。

2)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必要时可被邀请接替主席工作。

他负责实施根据医务条例采取的相关措施。

3)其他4个成员执行在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期间分配给他们的个人职责,包括如下:
(1)在任何体育事务中,尤其是在世界锦标赛的组织中协助主席工作。

(2)协助主席处理行政上的问题以及根据发展的需要完善规则。

其中包括,处理世锦赛有关的公共关系,协调与媒体(新闻发布会)和电视台的关系;
(3)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主席将负责管理和协调国际裁判员的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秘书
主席委任一名秘书(兼司库),此人将由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批准。

可为他(她)支付工资,但是没有选举权。

他(她)的职责包括所有秘书工作和整理会议纪要。

由于也要兼作司库,他(她)也负责委员会财务事务。

第五条代表大会
根据国际轮滑联合会章程条例第17条举行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代表大会。

国际轮联会议条例以及国际轮联通则第4条的1、2、4和5部分。

协会在参加了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会议前两年内的一届世锦赛之后才有选举权(国际轮滑联合会条例11条6款)。

会议日程得包括下列内容:
1)主席欢迎词。

2)任命监票人。

3)宣读上届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4)主席报告。

5)财务报告。

6)通过财务报告。

7)必要或需要时的选举。

8)向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提出修改运动条例的提案。

9)提名未来今后的世锦赛和下一年其他国际赛事的承办地。

10)其他事宜。

第六条免职
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成员中,如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因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影响委员会工作的,将在其任期结束前被勒令辞职。

第七条国籍与年龄
运动员在代表他们国家的协会参加国际赛事时,必须证明他们持有同一国家的护照。

(1)参加世锦赛的最小年龄是在锦标赛当年的1月1日满13岁。

本条例中涉及年龄限制的均指当年的1月1日。

须在世锦赛举办地向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提供护照或正式证件以证明年龄和国籍;
(2)国际轮滑联合会将不再需要实验室的性别检验文件。

但是,为符合国际奥委会准则,国际轮滑联合会有权在特定的时机进行一些检测。

这意味着如果怀疑运动员报错组别即可进行检测,不是在已经参加了错误的组别的比赛再进行检测。

第八条收入和支出
1)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有如下收入渠道:
(1)世界和洲际间的赛事的管理费;
(2)国际裁判人员的注册费;
(3)自己出版物的销售;
(4)罚款;
(5)批准费;
(6)被否决的申诉费;
(7)赞助;
(8)广告。

2)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支出如下:
(1)日常行政支出;
(2)主席、秘书和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委员出席有关会议的旅费和食宿费;
(3)被指定的国际裁判在世锦赛期间的旅费;
3)每笔财务往来均分别登记在账本上。

据国际轮滑联合会财务条例第10条,在国际轮滑联合会稽查员调查后,账目必须上报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及国际轮滑联合会代表大会。

第九条其他事宜
1)所有国家联合会,联盟和协会在每个国家新赛季开始后5个月内要呈交包括所有速度轮滑俱乐部的一览表,包括速滑委员会官员的姓名和地址。

而且他们在得到其正式锦标赛的成绩后应立即上报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

2)组织锦标赛、杯赛等重大的世界性赛事时,应在比赛前60天将竞赛日程和比赛相关地图报给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

在上述材料批准后,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将下发特别授权;
3)所有国家联合会、联盟和协会应将其发行的每一期轮滑运动杂志和手册寄送给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
4)当上述组织未能寄送这样的出版物时,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

5)所有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会议纪要、信函和行政文件或任何别的文件的复印件均由主席保管。

这些文件将移交他的继任者。

6)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将解决那些未包括在条例内的问题,这些决议将在下次全体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部分技术条例
第一章竞赛通则
第一条
只有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洲际联合会、国家联盟、联合会、协会和所属俱乐部可以组织正式的国际比赛。

所有国际轮滑联合会机构下的联合会或俱乐部,均不得参加任何私人组织的,或者非国际轮滑联合会的团体组织的赛事。

第二条
国家和洲际锦标赛、比赛、标准以及在承认的洲际联合会内部举办的,仅上述组织的会员参加的赛事,不必经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国家协会和洲际联合会将向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提交:
(1)成绩册;
(2)其主办的国家和洲际锦标赛的比赛结束后的关于比赛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所有不同国家联合会和联盟均可组织公路赛或场地赛全部认可的项目比赛。

第五条
同样项目的世锦赛、国家、洲际锦标赛每年只能举办一次。

每项比赛的获胜者是到下一年同样项目比赛举办时的正式卫冕冠军。

第六条
所有洲际间的比赛都必须由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批准。

参加国际轮滑联合会的协会最迟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开会以确定下一年正式计划。

特殊情况,可以批准至少在赛事规定日期前30天上交的申请。

被批准的赛事将被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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