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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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09
•【字号】滁政秘[2010]217号
•【施行日期】201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滁政秘〔201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加速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有利于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科学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服务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
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为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省统计局将牵头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部署和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
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原则,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整体合力。
统计部门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实施好服务业统计调查,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并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能,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报表要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等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四、认真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市、县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总体部署、协调和推动。
市级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确定一名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负
责人为成员。
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明确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健全工作机构。
市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相应设立服务业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工作联系人,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强化工作保障。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夯实服务业统计根基,为服务业统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各级财政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规定和在地统计原则,全市所有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市、县级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
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附件1:
滁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学海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计生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质监局、市档案局、市体育局、市民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市邮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琅琊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各保险公司、市各证券公司、市各通信公司、安徽科技学院、滁州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负责人:谭中元
联系人:徐忠鸿
电话:3053217
附件2:
滁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市服务业调查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面准确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和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三产业,共15个行业门类。
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
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现有统计制度与部门行政记录相补充的原则进行。
具体为:
(一)批发零售业(H)、住宿餐饮业(I)和房地产业(K),执行国家原有的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
(二)金融业全部列入调查范围,执行原有的金融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
(三)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全部列入调查范围,由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资料,现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不另做专门调查。
(四)其他行业执行《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采用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
按照全省统一的限额标准,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
对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对限额以下行政事业单位资料进行科学推算。
鉴于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统计任务繁重和工作条件基础差等实际情况,对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暂缓实施。
限额以上单位划分标准:企业年营业收入或行政事业单位年收入合计达2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行业达1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五)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不做专门调查。
四、调查实施主体
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模式,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根据各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凡由部门管理的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在系统内从上向下逐级布置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要求各级部门将收集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并与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并汇总上报。
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上法人单位的全数调查,负责部分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负责将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合并,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
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相关行政记录和服务业核算基础资料。
五、调查内容与频率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单位基本情况、营业规模、财务状况及从业人员等。
基层调查表主要有《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
综合表有《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具体表式见《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分年报和定期报表。
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0日前。
定期报表的调查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
由于今年是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的第一年,按省统计局的要求,对报送内容和时间作了适当调整。
今年只上报2009年年报与1-11月的定期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10月底和12月25日。
六、报送要求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是全省、全市统计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调查方法、统计指标、统计分类及标准代码提供各项统计资料,如实按时报送。
(二)报送方式。
服务业统计采用全省联网直报。
安徽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互联网地址为http://220.178.10.6(统计系统内网地址为http:
//10.34.9.37)。
(三)调查原则。
服务业统计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各地、各部门应按法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为保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限额以上服务业调查对象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为满足部门行业管理的需要,对限额以上调查单位较少的部门,可在试行中根据部门需要适当增加调查样本。
(四)审核把关。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行业的综合统计报表和基层统计报表,统计范围为限额以上。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对直报系统中本地区全部服务业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各有关部门应对直报系统中相关行业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只有通过政府统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审核的调查数据才能纳入全市限上服务业单位综合表的汇总。
附件3:
滁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调查责任部门包括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政府统计部门。
市统计局要依据本文件精神,及时把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
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局
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二、市建委、市市容局、市开发区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园管理。
三、市邮政局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四、市各通信公司
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
五、市经信委
计算机服务(集成)、软件开发与服务以及其他联系行业。
六、市人行、市银监局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七、各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
八、各证券公司
证券业务。
九、市商务局
典当。
十、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
十一、市工商局
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管理。
十二、市旅游局
旅行社。
十三、市科技局
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
十四、市气象局
气象服务。
十五、市地震局
地震服务。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术检测。
十七、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十八、市国土局
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测绘服务。
十九、市水利局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
二十、市林业局
自然保护。
二十一、市民政局
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
二十二、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
二十三、各高校
高等教育。
二十四、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二十五、市卫生局
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二十六、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作、新闻、出版。
二十八、市档案局
档案馆。
二十九、市体育局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三十、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三十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少数民族服务业。
三十二、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
负责以下行业抽样调查: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
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娱乐业。
三十三、市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职业中介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风景名胜区管理,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