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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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
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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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65次(扩大)会议和十四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文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4〕5号)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实施意见》文府办〔2014〕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巩固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劳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关键岗位、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相挂钩,防止吃大锅饭,避免推诿病人,改变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态,真正做到奖勤罚懒,最大限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并重,以经济效益拉动社会效益,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达到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三、分配原则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取酬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医德医风为关键考核指标的分配办法,与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即40%部份)根据每月考勤和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按市人社局核定标准按月发放。

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考核细则由市卫生局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考核细则对职工进行考核。

五、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人社部门核定的实有在编在岗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工作人员。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总额构成和资金来源
1、奖励性绩效工资年人均标准按市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当年度市人社局核定标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60%。

2、资金来源。

财政补助绩效工资资金除去用于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余下的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依据市编委核定的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数,按当年人均月标准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提取;医疗业务收入(不含药品及卫生材料收入)的20%;二类疫苗收益(收入减去疫苗及耗材成本)的30%;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

3、年终结余分配。

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支结余提取30%作为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另行制定方案分配。

(二)岗位分类及系数
基层卫生院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生、临床护理、药剂和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等科室)、公共卫生(包括公卫医生和护士)、行政管理(包括院办干事、报账员、统计员、信息员、医保员)、工勤(包括收费、司机、保洁、保安)等六个考核单位。

各类岗位根据实际确定不同的系数及岗位补贴,并对个别科室及人员适当倾斜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三)考核分配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绩效工资考核小组,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4个档次: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不含90分)—7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60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岗位系数按100%确定;个人考核结果合格,岗位系数按90%确定;个人考核结果基本合格,岗位系数按70%确定;个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岗位系数按50%确定。

考核结果作为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参加绩效考核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1对临床医生类岗位实行按工作量计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将临床医生类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按其岗位分数总额提取出来作为临床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总量。

然后根据各临床医生工作量分值及考核得分予以分配。

2.2临床护理、药剂和医技、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工勤等岗位,由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组单独考核,或者合并考核。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抽调到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由单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核发。

4.单位安排外出进修培训的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平均数发放,奖励性绩效增量部分根据个人实际劳动量核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均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据岗位系数分配额)的总量50%发放。

病假病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假日值班补助按文府办〔2014〕210号文件精神执行。

5.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
(1)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处罚的;
(2)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3)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4)遇到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5)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受、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6)对损坏医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8)在国家、省级的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9)对于省卫计委及市卫生局规定的具体业务指标,超过规定指标的,各单位在分配方案中制订具体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10)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

七、奖励性绩效增量分配
医疗收入、二类疫苗收入增量分配。

医疗业务收入部分资金按定量提成作为相关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95%用于直接参与的医技人员分配,5%用于管理岗位人员分配。

接种二类疫苗的收益提取30%作为绩效增量,95%分配给直接参与的接种人员,5%用于管理岗位人员分配。

具体提成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测算与发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现有岗位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岗位系数和分值,并对每个岗位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小组每月对每个岗位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计算当月每个职工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

当月考核并发放上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奖励性绩效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和每个岗位的考核细则,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以院务成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小组,每月3至5日对上一月份的各岗位奖励性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3天。

(三)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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