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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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以提高
警务效能和执法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客观、及时高效、协同配合的
原则,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
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具有执法监督资格的督察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警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警务督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警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督查内容
第七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开;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形象;
(八)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内容。
四、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查任务和重点,制定督查计划;
(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三)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汇总、分析督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查部门报告;
(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建立督查档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档管理。
五、纪律与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警务督查,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警务督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警务督查人员的执法监督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警务督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安警务督查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