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登记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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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员登记流程有哪些
失业⼈员参加完职业指导后本⼈带《失业证》,于每⽉1-10⽇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五⼀、⼗⼀、春节顺延)。本⼈当⽉因病或探亲未申领的,出具医院证明或户⼝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经审核属实后补发未申领⽉份的失业保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失业⼈员登记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失业⼈员登记流程有哪些
1、接收档案
⾸先单位⾜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告知职⼯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内将失业⼈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员应在解除合同之⽇起60⽇内本⼈携带解除合同的⽂件及⾝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份证复印件⼀份、⼀⼨近期彩⾊照⽚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员享受失业保险⾦期限进⾏审核,在失业⼈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员登记表⼀份存⼊失业⼈员档案,⼀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员登记表”后10个⼯作⽇办理完毕,失业⼈员定期由本⼈携带⾝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登记。
⼆、失业保险⾦发放
1、失业保险⾦申领
失业⼈员参加完职业指导后本⼈带《失业证》,于每⽉1-10⽇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五⼀、⼗⼀、春节顺延)。本⼈当⽉因病或探亲未申领的,出具医院证明或户⼝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经审核属实后补发未申领⽉份的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领取
失业保险⾦刷卡申领后,于每⽉⼆⼗⽇后到⼯商银⾏领取。
三、⽣育补助⾦的申领
⼥性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计划⽣育规定⽣育所发⽣的⽣育医疗费⽤,参照当地⽣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给予⼀次性补助。
1、失业⼈员携带失业证、⽣育证明、⽣育医疗费⽤报销凭证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育补助⾦,并填
写“失业⼈员⽣育补助⾦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员申请⽣育补助⾦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育补助⾦。我市⽣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难产,1000元;平产,500元。
四、住院补助⾦的申领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住院后,必需在住院前由本⼈或家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
1、失业⼈员需住院治疗时携带失业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员住院申请表”三份,于⼊院后的三⽇
内由失业⼈员家属持住院申请表到所在医院的医疗保险科审核盖章后,交回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失业⼈员医疗终结出院后,应在10⽇内持本⼈⾝份证及复印件⼀份、失业证,并提供本⼈住院病历、医嘱单以及治疗结算收据,检查治疗、⽤药费⽤清单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审批表”三份。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员申请住院医疗补助⾦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
五、死亡葬丧费和抚恤⾦的申领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因病死亡的(不包括打架⽃殴,违法犯罪⽽死亡),⾃死亡的次⽉起停发失业保险⾦。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死亡丧葬补助⾦。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给予10个⽉全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次性抚恤⾦。
1、失业⼈员家属携带其失业证、双⽅⾝份证明材料、与死亡失业⼈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填写“潍坊市失业⼈员死亡抚恤待遇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丧葬费和抚恤⾦的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抚恤⾦。
六、失业⼈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的内容:
⼀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是转移失业⼈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
1、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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