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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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事故处理,统计和报告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总结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严格事故分工管理,明确事故类别,落实责任考核,及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生产单位,承包商事故纳入所在管理部门管理,补充涉险、未遂事故列入事故管理。
3 事故分类与管理
3。
1生产事故
指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指挥失误,操作失误及应急处理方法不当,造成停电、停水、停汽、停风或造成冲塔、沸罐、管线冻凝冻裂,装置停车和造成原料、成品、半成品损失的事故等,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
指设备非正常损坏,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动力机械、电器设备、仪表装置、各类容器、冷换设备、输送管道、运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造成装置减量停车的事故,称为设备事故.(其中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机电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标准,原材料或产品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达标,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程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
3。
3质量事故
凡产品或半成品达不到或不符合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称为质量事故
3.4交通事故
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5火灾事故
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造成损失和人身造成伤亡的着火事故,称为火灾事故。
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物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
3.6爆炸事故
指由于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
7伤亡事故
指本公司在册职工,在本公司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某种因素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公外出,在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均为伤亡事故。
3。
8环保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上,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污染物不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类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事故.
3.9未遂事故
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因某种侥幸而未造成财物损失、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4职责
4.1生产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4.2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测中心出示“不合格产品评审鉴定”,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管理。
4.3设备事故(含工程质量及设备维修质量事故)由机动部负责。
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4.4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由安环部负责.
4.6工伤事故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负责。
4.7承包商事故按发生地点部门事故列入管理.
4。
8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调查、统计、存档工作。
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环部。
4.9未遂事故管理每月各部门对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并报安环部备案.
5事故等级
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事故(除以上四类外)分为:
5。
2.1轻微事故.
1)造成一次1~2人轻伤的。
2)因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达8 小时以内的或设备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下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生产被迫降量8小时(指当日正常生产量的20%的)或造成部分装置被迫静止达10-30分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元以下的,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但情节不严重的。
4)影响产品质量直接连续达8小时,或造成批量产品不合格的,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折价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下的, 由于上道工序产品质量影响下道工序正常生产达1小时的。
5.2。
2轻度事故.
1)造成一次轻伤3~10人的事故.
2)因设备损坏装置被迫停车,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设备修复费用未超过5万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4)直接经济损失未达1000元,但造成影响较大的。
5)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轻伤3~10人的交通事故.
5.2.3公司级较大事故
1)造成一次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伤1人的事故.
2)因设备损坏装置被迫停车,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设备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的。
3)由于操作失误或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4)直接经济损失未达1万元,但造成影响极大的
5)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的。
6)造成爆炸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6损失计算原则
6.1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损失计算,均按单位价格计算.
6。
2设备损失(包括固定设施、厂房、塔件等),均按设备进价(造价)—(使用年限×折旧)=直接损失。
若净值等于零时,可按实际价值估算。
修理费用:设备损坏部份所需维修的人工费、材料备件费用及附加费用等。
6.3产量损失:因故障降量的损失或静止、停工影响的时间,再乘以正常小时计划产量及各类收率,再乘以产品价格。
6.4产品质量的损失计算:各类油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并能够进行回炼的,均按不合格品降价处理,价格乘以总量,再乘以吨油的加工处理费用。
对不能重新回炼的,按实际价格乘以0.66,作降价处理再乘以实际总量.
6。
5火灾事故损失,交通事故损失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6事故总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6。
6。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6。
6.1。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6.6.1。
2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6。
6。
1.3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6。
6。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7 事故报告程序
7。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2前四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轻微、轻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车间),要在1小时之内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部门,由公司职能部门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按规定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事故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在三天内上交,重大事故在七天内上交.
7。
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事故处理
8.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
4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
4.1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8。
4。
1。
1工程技术措施;
8.4.1.2培训教育措施;
8。
4.1。
3管理措施。
8。
4。
2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要求
8。
4.2.1及时制定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8。
4.2。
2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4。
2.3及时督查事故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9调查和处理
9.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
2公司级轻微、轻度,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2.1对发生的事故,都要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
2。
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经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
2。
3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的情况,作经济考核和处罚,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警告)记大过(严重警告)、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时间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9。
2。
5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岗位(车间),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9。
3 事故调查组职责与权力
9。
3.1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9.3。
2事故调查组权力
9.3。
2。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
3。
2.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 法律责任与考核细则
10。
1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公司级轻微、轻度,较大事故
10。
2.1所在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或安环部门汇报,最晚不超过1小时,拖延时间的考核所在单位负责人200元.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会,组织不办的或拖延时间的,考核车间负责人100元.事故报告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的,考核车间负责人100元.
10.2.2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分析,在找出原因、明确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分别作以下经济考核或处罚。
1)对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损失情况大小与责任挂钩考核罚款100-2000元(或绩效工资的50%-100%),对其他责任者按其50%处罚.
2)造成人员伤亡的,在经调查分清责任后,对事故责任者,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理。
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在职务上给予降职、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在经济上作相应的处罚处理.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在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留厂察看,或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事故结案
11。
1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原则上于事故发生后次日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清事故原因,落实好事故责任,制定好相应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重发发生.
11。
2事故结案后,各职能部门将事故分析处理情况存档,安环部备案。
11.3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将事故情况制作成ppt演示文档,安环部门组织事故责任人、相关车间负责人召开事故通报会,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及分析处理情况进行讲述,相关职能部门及集团公司领导对事故进行点评,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教育广大员工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及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