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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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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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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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规定
第1篇环境管理规定
1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并采取措施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卫生。

3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针对施工过程或有关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建立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4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包括外用工)进行培训教育。

5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应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排洪、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6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并采取措施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卫生。

第2篇放射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
(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

(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

(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六条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营运但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包括已转产、退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环境影响现状报告书(表)。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以迟后建设,但应当实行预留款制度。

第十一条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营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性气体、液体和固体污染物的防治,减少产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放规定。

第十四条核设施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其最终处置必须送永久处置场所处置,在设施内暂存期间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作建筑材料。

大量的放射性废渣应建坝贮存或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十七条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须经所在地及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辖区内大型核设施的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方案。

第十九条在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应急行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污染清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营运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伴有辐射项目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实行排污收费。

收费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放射环境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放射环境管理是指为防治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污染环境所进行的环境管理。

(二)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生产堆、动力堆、研究堆等有裂变反应堆的设施,临界装置,核聚变试验装置,从核燃料开采到后处理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武器生产及试验设备,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高能加速器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进行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等的活动。

(四)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是指某种矿石或矿砂资源中,除了含所需的矿用成分外,同时伴生有高于规定水平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把尊重人、关心
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

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
(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
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篇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司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标志产品通过认证后证书的使用。

3.权责
生产部负责环境标志产品证书的使用。

4.作业内容
4.1 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前,不能使用、仿用证书。

4.2 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后,仅在已认证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4.3 公司中国环境标志在以下地方使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
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在环境标志产品包装物上使用。

并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使用。

4.4 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环境标志。

4.5 如果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则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4.6接受地方质检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4.7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保持认证资格。

第5篇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管理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条件和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对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实验室的水、电、汽、气、油、试剂要严格管理,不要浪费、到处泄漏,作好三废处理,保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实验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汽、气、试剂装置,未用完的各种实验材料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2.对于药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消除灾害性事故的隐患。

3.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变化,采取措施改善实验室环境,以适应人们进行实验时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的要求。

严格按照实
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要求检查(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见附表)。

4.保证实验室墙壁无污损,门窗、玻璃、锁、排风扇完整,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5.严格按照学院卫生管理制度,作好清洁卫生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6.严格按照学院安全工作制度,作好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2.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3.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组织安全防火知识学习。

4.管好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

5.严禁私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6.随时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做到进门开窗通风,人走关窗关门防盗。

7.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9.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三、消防工作管理
为了搞好学院的消防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
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消防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院的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由保卫处实施,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负责,逐级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由院长领导的院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下属各处室、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学生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

把消防工作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义务消防队由院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组织、领导并进行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广泛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各级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由保卫处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6.各处室必须执行学院制订的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火警火灾事故登记调
查处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7.消防重点部门要严格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根据条件尽可能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包干负责。

一定要确保消防重点部门的绝对安全。

守护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经保卫处审定。

8.消防重点部门要挂牌,明确防火负责人,要设立永久的防火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

标志的保护由所在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9.夜间无工作任务的部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

担任值班和夜间守护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

10.凡在我院的建筑公司、修建队、包工队、服务行业等外单位的组织和职工,必须严格按《中国消防法》,各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将临时工名单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考核合格,方可使(任)用。

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烧电炉,严禁临时工在工地、工棚生火煮食,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从严追究使用单位或包工头的责任。

12.任何人在发现火险、火警时,都应迅速正确地向学院保卫处报警,不得贻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准确地拨电话119向市消防大队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

13.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在现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和指挥。

14.火警、火灾扑救后,实行五不放过,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奖惩未兑现不放过。

15.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玩火,若因小孩玩火造成火警、火灾,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16.室内外消防水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管理,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通知总务处维修。

17.凡由学院保卫科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18.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贡献之一者,应进行奖励。

(1)长期做好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了火灾、火险,无违章情况的单位、防火负责人及守护人员。

(2)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了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的。

(3)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同时,群关群防成绩突出的。

(4)经常维护灭火器材,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

(5)发生火警、火灾,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19.对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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