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安全员理论考试学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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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安全员理论考试学习手册
1.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均应受理。
《损规》第三十四条
2.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货规》第33条
3.铁路运输企业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十二条
4.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货规》第37条
5.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不能继续运行,由发现站及时换装整理。
《管规》第49条
6.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应在装车前12小时交给乘务组。
《鲜规》第28条
7.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规》第9条
8.铁路篷布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
《篷规》第五十一条
9.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货规》第39条
10.零散货物快运的保价费率按照3‰计算(保价金额在
1000元以下的按每批3元核收)。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附件1.注8
11.按保价运输应以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不应只保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声明的价格为准。
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其本身的价格、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五条、第六条
12. 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
《损规》第十三条
13.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行车中断,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的货物,可指示绕路运输。
《货规》第41条
14.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他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篷规》第七条
15.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
《危规》第八十四条
16.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超出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加规》第十九条
17.过轨的自备货车,在过轨站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检查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货规》第43条
18.托运人托运挂运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
凭铁路机务、车辆部门检查合格的记录承运。
《货规》第45条
19.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货规》第47条
20.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货规》第48条
21.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货规》第49条
22.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损规》第四条
23.装车前,装卸工组应配合货运员检查核对货物,清点件数;货物堆码是否稳固,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湿损、污损;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
《装安规》第十二条
24.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管规》第四条
25.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
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
《箱规》第三十一条
26.小型集装箱堆码时,应垂直正立、箱门关闭、排列整齐、码放稳固;双层堆码时,应上下对齐,重不压空。
《装安规》第一百三十七条
27.卸车前,装卸工组应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有无异状,篷布苫盖是否严密、有无破损,车门销、钩、链是否完整、插(挂)牢,槽轮有无异状。
《装安规》第十二条
28.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水产品等。
《鲜规》第五条
29.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加冰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伤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规》第五条
30.加固圆柱形货物及轮式货物时,可使用三角档或掩木、方木、凹木等加固材料。
《加规》附件5第3章第4节
31.列车运行时,作用在货物上的力有:纵向惯性力、横向惯性力、垂直惯性力、风力、摩擦力。
《加规》附件2
32.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加规》第34条
33.发运空铁桶,可使用棚车、敞车、底开门车装运。
《加
规》第10条
34.属于军用品、危险品、国家禁止及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和各种证件的“两无货物,不得变卖,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损规》第五十三条
35.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时,应进行换装或将超载部分卸下。
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
《货规》第50条
36.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损规》第十七条
37.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60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路总公司处理。
《货规》第57条
38.整车运输的成件货物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货规》第17条
39.罐车的封印,在途中不作交接检查。
《管规》第33条
40.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货规》第51条
41.充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
《危规》第八十二条
42.铁路法中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铁路法》第二条
43.根据《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不能使用底开门车装载的货物是金属块。
《加规》第十条
44.托运人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货规》第18条
45.易腐货物是否适合棚敞车运输,由托运人确定。
《鲜规》附件4.一
46.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车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
《管规》第四十一条
47.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货规》第53条
48.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分为9类25项。
《危规》第六条
49.铁路篷布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
《篷规》第五十一条
50.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货规》第54条
51.《货规》限额赔偿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规》第56条
52.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
《危规》第二十三条
53.对装车使用的车辆,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
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货规》第25条
54.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损规》第十三条
55.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日以上。
《鲜规》第十五条
56.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
《管规》第十四条
57.车站装车前,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管规》第十四条
58.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加规》第十五条
59.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易腐货物,装车时上层货物距离循环挡板至少应留出50mm的空隙。
《鲜规》第三十条
60.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管规》第十四条
61.按一件货物超限部位的不同可分为上、中、下部超
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1250mm之间的部位超限表述是下部超限。
《超规》第九条
62.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超规》第四十三条
63.铁路产权罐车不能装运乙醇。
《危规》第七十七条
64.根据内装物的危险程度,铁路危险货物包装分为三种。
《危规》第三十二条
65.铁路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危规》第七条
66.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
《危规》第七十七条
67.《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
《管规》第二条
68.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混凝土)、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加规》第二十二条
69.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⑴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⑵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⑶要求支付
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⑷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货规》第54条
70.车站办理危货箱时,应对品名、包装、标志、标记等进行核查,防止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在危货箱中夹带违禁物品。
《危规》91条
71.货物保价费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八条
72.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
《损规》第三条
73.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
《管规》第十四条
74.轻微损失的赔偿,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的,车站应当日完成现金支付。
《损规》第三十五条
75.保价补偿均由受理站报主管铁路局审核办理。
《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一条
76.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五)
77.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记录交收货人;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留存。
《损规》第二十四条
78.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可由货运安全员、货运
值班员、货运主任三人参加鉴定。
《损规》第十五条
79.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均应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80.货车滞留,滞留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失,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滞留站分摊。
《损规》附件3.四.(十九)
81.到站对运到逾期货物不按章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查询,列责任站责任,赔款由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和到站分摊。
发站、中途站对运到逾期货物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2日内(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答复的,货物发生损失,列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责任,赔款由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和延迟答复站分摊。
《损规》附件3.四.(八)
82.集装箱卸车发现施封有效,站名相符,号码不符,列发站责任。
《损规》附件3.二.(三).1
83.零散货物快运的保价费率按照3‰计算(保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每批3元核收)。
批量货物快运保价费率按照相应的整车货物保价费率计算。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附件1、注:8
84.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等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
《管规》第十四条
85.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
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86.铁路运输企业受理行包、货物保价运输时,应检查托运人填记事项有关内容是否清楚、齐全。
如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应要求托运人更换单据。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七条
87.发现货物污染时,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被污染货物的数量和程度。
《损规》第十二条.(四)
88.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
《损规》第三条
89.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损规》第七条
90.保价运输应以全批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不应只保其中一部分。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五条
91.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应编制普通记录。
《损规》第十九条(四)
92.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损规》第十九条(六)
93.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损规》第二十六条(二)
94.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损规》第二十六条(一)
95.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损规》第三十一条
96.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损规》第二十六条
97.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的,列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损规》第三十二条
98.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
《损规》第四十四条
100.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
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货规》第56条
101.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损规》第五条
102.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103.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损规》第十五条104.赔偿办理单位使用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进行赔偿。
《损规》第三十五条
105.铁路货物损失分5类,包括火灾、丢失、被盗、损坏、其他。
《损规》第八条
106.轻微损失是指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货物损失。
《损规》第九条
107.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损规》第十条
108.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
《损规》第十一条109.货场内货物被盗勘察重点是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的交接情况。
《损规》
第十二条
110.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损规》第六条
111.货物损失分为一级损失、二级损失、三级损失和轻微损失。
《损规》第九条
112.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的,还需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损规》第十五条
113.货物损失情况特殊,货物鉴定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损规》第十五条
114.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
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的,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损规》第十五条
115.记录用纸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损规》第十七条
116.保价运输的货物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货规》第56条
117.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应按批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118.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第十一条
119.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
《损规》第二十条
121.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
《损规》第三十四条
122.《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损规》第一条
123.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
《损规》第五条
124.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
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
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
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损规》第十一条
125.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126.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
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损规》第三十一条
127.办理赔偿单位应填发“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损规》第三十六条
128.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损规》附件3.二.(二).1
129.“货物损失速报”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形式拍发。
《损规》第十四条
130.货物损失调查材料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保管
3年。
《损规》第四十六条
131.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的,列发送铁路局责任,赔款
由沿途各铁路局分摊。
《损规》附件3.二.(八)
132.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五)
133.对非承运人责任的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损规》第三十四条
134.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到站应按规定通知发站,及时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
《货规》第31条
135.对一级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到达铁路局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损规》第三十条
136.货物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
《损规》第三十五条137.货物发生损失,依照规定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有异议,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超出赔偿限额或保价比例的,列责任单位责任,其差额损失赔款由责任单位和发站分摊。
《损规》附件3.四.(十二)
138.途中票据丢失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查
明原因外,列丢票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十二)
139.棚车漏雨造成货物湿损,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列装车站责任;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责任。
《损规》附件3.三.(三)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由于货物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18条
141.集装运输的货物(如集装袋、网,成捆钢材,有色金属)卸车时发现捆绑松散,而未对损失货物清点(或未检斤)并编记录注明的,列卸车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二十一)
142.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未答复的,列迟延答复站负责。
《损规》附件3.四.(一)
143.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标记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损规》第四十一条144.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损规》第十一条
145.货物变质应记明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实际运到时间及记事栏内容,货物包装、内部衬垫现状,货物堆码方式,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数量和程度。
《损规》附件2.一.(三).4
14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铁路法》第17条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17条
148.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149.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见附件1—11)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损规》第三十四条
150.由承运人负责接取送达时,在接取时发生的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二十二)
151.施封的货车,应使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固并剪断燕尾,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一枚。
《货规》附件二、一、(三)
152.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加规》第十五条
153.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在途中不作交接检查。
《管规》第三十三条
154.二级、三级损失,到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定责处理或提出裁定申请的,列到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九)
155.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属于二级损失。
《损规》第九条
156.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十八条
157.仓储货物发生损失,列仓储站责任。
《损规》附件3.四.(二十三)
158.办理站、作业站发现或接收列车移交无标记货物后,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
《损规》第五十条
160.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及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