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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榕医保[2016]109号
【发布部门】813060209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社保
卡结算的通知
(榕医保〔2016〕109号)
各在榕高校: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社保卡结算问题的批复》(榕人社保﹝2016﹞95号),同意将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
为方便、规范参保大学生就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件申报问题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开通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后,对未使用社
会保障卡就诊的,仍保留手工结算医疗费用的方式。
今后将根据收件量适时取消邮局上门收件服务,原则上通过邮局收件截至2017年 12月底,若需手工结算医疗费用的,由个人到医保中心窗口直接申报。
二、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问题
(一)未持有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