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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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
(存管银行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校验
第七章服务费用
第八章合作承诺
第九章协议管理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保密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乙方(支付机构):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作为从事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指定****银行为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

第四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出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按期提交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承诺所提交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函与本协议一并签署,在协议期内有效。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八条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账户定义:
(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二)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五)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
承办行开立的,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

(六)自有资金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指定用于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用途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甲方分支机构:(一)主办行:经****银行总行授权代为履行备付金存管职责的一级分行;
(二)承办行:由主办行指定或认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开户机构;
(三)协办行:除承办行外,支付机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开户机构。

第十一条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以下简称“存管系统”)是根据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甲方为满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而开发的系统。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账户和风险准备金账户。

(二)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实施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
**人民银行存管要求的备付金存管业务方案。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满足乙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

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四)甲方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本行及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
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根据乙方资金交易性质,选择实时到账或普通到账方式支付。

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
2.甲方拒绝执行乙方支付指令划转资金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拒绝理由;
3.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接收乙方提交的监管信息,对每个交易日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
4.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归集、报送相关信息。

除**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账户状态为中止、暂停非柜面业务等;
4.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乙方未按约定提交交易指令的;
6.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备付金信息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

第十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等专门账户。

(二)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

乙方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全面掌握其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甲方核对。

(三)乙方通过甲方柜面办理出金业务的,原则上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

如需要开办跨机构柜面出金业务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将现金赎回、头寸调拨、手续费结转、利息结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自有资金的提取等特殊划转交易指令发送至甲方。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甲方无法履行存管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此项违约致相关各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频度、内容和格式等,通过“存管系统”将客户备付金信息提交甲方,以供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使用。

(六)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善后工作,乙方按照**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等账户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备付金存管协议及复印件;
(五)**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乙方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账户原则上应设置为“只收不
付”状态,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划转至甲方备付金存管账户,确保备付金汇缴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业务。

甲乙双方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乙方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十九条乙方拟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

乙方凭甲方复核材料及开户材料到相应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拟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乙方申请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甲方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方予撤销。

乙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账户、销户的时间、承接的账户等信息,由甲方承办行依书面申请将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全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撤销证明等材料到相应协办行撤销原备付
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乙方开立、变更及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的,应在办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次变更甲方各分支机构中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书面告知甲方承办行,乙方应督促其备付金合作银行履行同样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五条乙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应当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并独立于乙方自有财产进行管理。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乙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乙方承诺仅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提前办理。

乙方保证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取、划转、查询等符
合监管要求和甲乙双方约定,对提交给甲方的支付指令、备付金信息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乙方进行现金赎回、头寸调拨、手续费结转、利息结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自有资金的提取等特殊划转交易时,应确保申请划转的金额不超过乙方在备付金账户中对应项目的实际金额,同时应作为特殊业务交易提交“存管系统”,不得作为普通出金交易或按其他方式提交银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存管系统”提交其特约商户账户信息,并通过“存管系统”批量定向代发办理商户出金交易。

“存管系统”逐笔校验乙方支付指令中收款人是否在事前提交的特约商户账户名单中。

不在名单中的,甲方拒绝支付。

乙方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时,对于单笔出金交易金额超过双方约定金额的,需参照预付卡特约商户出金校验规则,向甲方“存管系统”提交收款人账户信息,并通过“存管系统”批量定向代发办理出金交易。

第二十九条甲方在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乙方只能通过甲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甲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乙方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三十二条乙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当于每季结束后,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发出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后,将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从乙方备付金账户存放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人民银行制度要求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备付金存管的其它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备案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甲方如发现乙方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有权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有权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检验
第三十六条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涉及以下第类账户:
(一)客户资金账户。

即乙方在自身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资金收付结算信息的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待清算资金账户、预付卡交易与余额记录等。

(二)备付金银行账户。

即乙方按规定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各种银行账户,分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和非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定期、通知存款等账户)。

(三)管理账户。

即甲方为乙方客户建立的、与乙方的客户资金账户一一对应并同步变动的影子账户。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银发〔2013〕256号)等监管要求完成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

第三十八条为满足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需要,乙方应按照甲方数据标准,通过“存管系统”逐日向甲方提交以下第项备付金信息:
(一)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
(二)备付金账户资金明细信息;
(三)客户交易明细信息(指乙方业务系统中的交易明
细信息);
(四)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指乙方业务系统中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发生额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在T+1工作日内,通过“存管系统”向甲方提交第三十八条约定的T日的备付金信息,并在T+2工作日内与甲方完成T 日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校验工作。

第四十条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银发〔2013〕256号)的填报要求,与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信息表1-1至1-3、1-6、1-9、1-10、1-13的核对校验工作;甲方应完成本行客户备付金信息表2-1及《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的填制工作。

甲乙双方应分别向乙方所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人民银行规定的报告材料。

乙方应向甲方同步报送全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完成客户备付金账户发生额与余额表1-11、1-12的核对校验工作,并将相关统计报表及《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报送乙方所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乙方应将表1-11、1-12报送乙方所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
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票
1.甲方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开具发票:
(1)如乙方提出开票需求,甲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其他约定:
2.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地址:电话:
3.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协助。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三)如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甲方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七章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年的标准从乙方以下账户中扣收第三方存管服务费: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如有疑问,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为*****.
第四十四条乙方因使用和划转备付金所产生的汇划费等,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商定并收取。

第八章合作承诺
第四十五条乙方同意指定甲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

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其重要客户,在**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甲方现有的及未来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

第九章协议管理
第四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双方可围绕备付金存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相关补充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对于乙方的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及任何其他间接性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乙方未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保密
第五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
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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