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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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
执法能力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渔政[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
力的意见
(沪渔政[2011]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渔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农办渔[2010]第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渔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意义
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是各级渔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与渔(农)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上海渔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
到了提升。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海渔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各级渔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针对上海渔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部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一)继续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级渔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文件规定,从上海渔政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重点,进一步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基础工作。

1、规范和公开渔政执法流程。

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市渔政处重新修订编制本市渔政系统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及时做好更新工作,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渔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操作指南,对本区域渔政执法事项、依据、权限和程序等进行梳理,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

各级渔政部门及其渔政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完善执法告知和结果公开制度。

坚持文明执法,保护合法权利,在实施渔政检查、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

渔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重大复杂渔政执法案件审核报告制度。

各级渔政部门应成立由行政领导、政策法规部门人员等组成的会审小组,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案件进行会审,经集体讨论决定。

区县渔政部门在对这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市渔政处报告备案。

4、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

渔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按照《农业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

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5、加强渔政执法标志(标识)管理。

严格执行中国渔政标志(标识)和渔政着装标准,提升队伍形象。

在渔政办公场所、执法车辆、船舶以及文书影像资料上喷涂、印刷的渔政执法标志(标识)应当统一、清晰,位置准确。

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舶和车辆的管理,在未取得渔政执法船舶资格前,严禁以中国渔政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渔政人员应正确佩带徽章、肩章、臂章等,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并按季节变化统一换装。

(二)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1、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坚持开展渔政人员的法制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坚持做好新进人员培训和考核上岗工作,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轮训。

渔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区政府法制办开展的年度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执法证件审核换发的依据,禁止无执法证件或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2、加强违法案件发案规律的分析研究。

充分运用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以及渔业执法统计表等资料,发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数据库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作用,加强对有关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把握渔业资源和环境变化动态以及违法案件发展趋势,掌握违法案件发案规律,加强行政管理,重在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案件,加强检查针对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3、进一步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强化证据意识,在执法时首先要有及时采集证据的意识,发现证据后,及时将其提取、固定,证据内容和形式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增强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使证据内容前后一致、不同证据间相互一致,形成证据链,提高证明力。

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在调查取证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不得伪造、隐匿。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要加强装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执法地点、渔政船舶、办案室等安装带有GPS定位功能的可视监控系统,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内容保存不低于行政诉讼期限,为执法结果争议、科学评价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提供科学、真实的资料。

4、推行分步分类执法,强化执法教育功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做好教育、告诫和引导工作,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减少行政争议,降低发案率。

从本市渔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食用水产品案件,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电捕鱼等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

5、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严格执行执法时限规定,提高结案率。

凡法
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我们已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6、进一步增强全市渔政的执行力。

提高渔政队伍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的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上下一致。

各区县渔政部门对国家和本市统一开展的重大执法行动,要保证人员、装备和力量落实,发挥全市渔政整体合力。

在坚持相对集中渔业行政处罚权和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各区县渔业部门要继续增加渔政管理投入,适应渔政管理专业化要求,根据农业部规定,做到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中国渔政标志、渔政执法装备标识、着装标准“五统一”。

三、强化督察,确保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深入贯彻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评查重点是:案件事实认定、取证、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理决定适当几个方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质量高的案卷,市渔政处将推荐参加系统内外评比。

(二)开展渔政执法督察
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市渔政处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全面督察行动;根据需要,组织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

督察人员应如实填写督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性质,发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渔业行
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进一步做好渔政执法统计工作,建立渔政执法季报、年报制度。

各区县渔政部门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上月的执法查处情况上报市渔政处,并根据要求将执法情况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统计年报、执法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上报市渔政处。

市渔政处每季度对各单位执法情况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一次。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察,根据督察情况,编发督察通报,防微杜渐,保证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的落实。

(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渔政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

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积极回应。

要通过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以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

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渔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激励和约束渔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加强领导,努力创造良好的渔政执法环境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全市各级渔政部门应当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长远目标和实现阶段性突破结合起来,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前,各区县要把推进渔政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作为规范渔政管理的重点,积极与同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加大推进力度。

要弘扬先进,把规范渔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同创建“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便民举措,信守服务承诺,赢得社会各界和渔(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要积极争取支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渔政部门开展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培训等应纳入预算,保证执法队伍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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