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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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
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和适合未成年⼈⾝⼼特点的⽅式进⾏,充分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诉讼权利原则
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承办。
《⼈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和适合未成年⼈⾝⼼特点的⽅式进⾏,充分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
三、分案处理原则
(⼀)概念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案件与成年⼈案件实⾏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与犯罪的成年⼈分别关押、分别执⾏。
(⼆)内容
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
(1)在刑事诉讼中运⽤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分开看管。
(2)在处理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审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3)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个监所。
(三)审判组织
1、对分案起诉⾄同⼀⼈民法院的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2、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四)分案处理的例外情形
⼈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案件,⼀般应当将未成年⼈与成年⼈分案起诉。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1)未成年⼈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案件重⼤、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