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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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碧水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30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大成证字(2009)第006-1-2A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并针对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后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兹出具《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陈述和声明事项仍然有效,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慎查验,本所基于如下原因认为持有发行人34%股份的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①:第一,文剑平先生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的前身碧水源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直至2006年6月,文剑平先生持有碧水源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经2006年6月向刘振国先生转让股权及2006年11月碧水源有限公司引入投资人增资,文剑平先生的股权比例降低,但仍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4-23

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4-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零一零年二月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下述另行说明外,相关词语与本所于2008年6月24日出具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8)第040号)及其后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项下之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序号 简称 名称1.《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8)第040-10号)2.《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08)第040-11号)3.《招股说明书》 指中信建投于2010年2月3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08)第040-11号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向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08年6月24日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2月16日、2009年7月14日和2009年12月3日分别出具了三份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今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 ?<}{>除了监管审查外,贵机构是否设有内部稽核部门或委任其他独立第三方定期对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及操作规程进行审查?<}
{>, ?<}{>若是,多长时间审查一次?<}
{><}{>是否<}
.贵机构是否使用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向下游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即代理行嵌套账户业务)?若是,请说明如何管控下游银行洗钱风险。下游银行是指在贵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经过贵机构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业务的银行。
{>, .<}{>若是,请指出该国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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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机构的名称是什么?<}
三、反洗钱政策、操作方式及操作规程
.{>?<}{>贵机构是否制定了书面的、旨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政策和操作规程?<}
{><}{>是否<}
.贵机构是否评估面临的洗钱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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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提供贵机构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的姓名(若空间不足可添加附件)<}
最终受益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
国籍:
居住国: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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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认定案例

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认定案例

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重大变化的认定及案例一、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目前发审委的审核标准高管重大变化的认定没有标准,只有原则,主要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考虑,判断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审核时重点关注:1、高管变动原因,重点看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战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2、具体的岗位,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如果是职业经理人,变化影响较小,如果是公司创始人等,即使是一人变动也视为重大变化;3、如果是民营企业,原来公司治理不规范,增加董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秘等,不认定为高管重大变动。

4、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三、案例分析浙江万马电缆(002276)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1. 发行人报告期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05 年初,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1.2.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006 年12 月,公司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到期后,为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独立性,并为拟进行的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提前作出安排,在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聘用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总裁顾春序、副总裁夏臣科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盛涛改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此外,为满足公司人才需求,公司聘任刘焕新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并因此调整钱宏工作,钱宏改任公司电力电缆研究所所长。

前述人员安排构成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设置的基础。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0)第SHE2009003-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北农:一切从上市开始

大北农:一切从上市开始

的信条 。在这个技术风靡的科技时代 ,
追 逐技 术 先驱 的脚 步 是无 法 停顿 的 ,甚 至 不 留给 任何 人 思 考 的机 会 ,倘 若在 这 个 螺旋 中沉迷 ,那 么 留给企 业 的 将 是一 团理 不 出头绪 的系 统垃 圾 ,抑 或 是 曾 经 象 征 着 成功 的代 码元 素 。 一年 前 ,反 对 惟 技 术 论 的薛 素 文坦 言 在 大北 农 ,信 息
C s 案 例 ae
大北农 :一切从上市开始
本刊记者 l 邢帆 2 1 年春天伊始 , 00 大北农集团在国 内A股成功上市。 上市之后的大北农 , 将
面 对 更加 纷繁 的资 本市 场和 愈 加严 格 的
理, 逐步过渡到产业链上下游。 此外 , 增
设的资金预警系统,能够帮助财务对每
之后的大北农更加注重现金流量管控与
调配 的流程 化 ,实 现这 一 目标 的 方 式是
将部分现金业务与银行的网银系统相连
接 ,首先 实 现 内部 现 金的 网上 结 算 与管
端 客 户 的经 营成 本 。通 过 不断 地 上 传相 关 农 用知 识信 息 ,使 得 不少 终 端使 用 对 象 逐渐 开 始依 赖 于 信息 的 引导 作 用 ,进

位管理者的资金取用实时监控,有效
控制并减少了额外的支取行为。从成立 到现在 ,大北农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 也 日益复杂 ,信息化建设及实施过程中 上述两类主营业务分别围绕养殖业和种 植业展开;同时为充分发挥科研实力和
营 销 网 络优 势 、提升 产 品之 间的协 同效
要抓住关键环节 ,这在大北农内部称为 3 ( e )理论,包括关键的业务 、关 K Ky 键的流程 、关键的应用。

300386-飞天诚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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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邮政编码:100124 E-MAIL:yingke@
:(8610) 59626911 & 400-700-0148
传真:(8610) 5962691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拟于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 等)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经政府主管机 关或有关各方盖章(或签署)确认。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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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08年6月1日为股份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8]第061号《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8]第062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参加股份公司模拟持股的出资资金的来源;入股股东是否全部为公司职工;是否存在向社会集资情况;模拟持股的合法性及2007年委托持股清理时是否已取得相关投资人的同意、是否存在纠纷情况。

1、参加股份公司模拟持股的出资资金的来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06年9月20日,参加股份公司模拟持股的内部员工共计923名,结存出资金额合计3,410.58万元。

鉴于持有股份公司内部股份的人数较多,对于上述员工出资资金的来源,本所律师按照重要性原则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针对持有股份公司内部股份的员工中后来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198名股东(合计占持有2006年9月20日结存内部股份金额的比例为86%)的出资来源问题,本所律师采用了逐一核查原则,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198名股东出具的承诺及股份公司的说明,上述员工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且上述资金不存在由股份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或担保情形。

(2)针对其余725名员工(合计占持有2006年9月20日结存内部股份金额的比例为14%)的出资来源问题,本所律师采用了整体核查原则,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员工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且上述资金不存在由股份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或担保情形。

另外,本所律师同时对上述员工相关年度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述员工相关年度工资收入均超过其出资金额。

舒泰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1-03-25

舒泰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1-03-2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字【2009】第023-3号二○一○年七月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字【2009】第023-3号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舒泰神”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09]第023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09]第024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康达股发字[2009]第023-1号、康达股发字[2009]第023-2号两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要求,舒泰神将补充上报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本所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对公司申请首发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大北农: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4-29

大北农: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4-29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人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计划。

(以下无正文)。

大北农: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3-26

大北农: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3-26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将于2010年3月29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刊登于2010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2010年3月26日巨潮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

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本次确定的发行价略高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研究价值报告合理估值区间的上限,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略高于投资价值报告中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

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四)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大北农: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31

大北农: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31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法务证券部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

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2)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3)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4)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6)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7)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8)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9)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10)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11)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12)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Dabeinong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1-1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票数量 6,08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35.00元网上发行日期 2010年3月29日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40,080万股本公司控股股东邵根伙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邱玉文、李绍明、甄国振、赵雁青、徐信兵、薛素文、吴文、谈松林、张国平、徐新寅、宋维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平、陈忠恒)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年2月26日1-1-2发行人声明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ST三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恢复股票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21

ST三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恢复股票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股票上市的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康达(股复)字[2010]第(001)-1号二○一〇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释 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公司/ 上市公司/福建三农指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 指 福建泰禾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泰禾 指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维地产 指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禾 指 北京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申请 指 福建三农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 指福建三农2009年度向泰禾投资发行股份购买由泰禾投资持有的福州泰禾100%股权的行为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兴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三农的《公司章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实施办法》 指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补充规定》 指 《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恢复股票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复)字[2010]第(001)-1号 敬启者:本所接受福建三农聘请,作为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恢复股票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福建三农本次申请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常发股份: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5-07

常发股份: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5-07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其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7月26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09年3月20日,本所按照中国证监会081157号《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9年8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09年10月21日,本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简称“前次法律意见”)。

现本所就发行人自2009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次法律意见的补充,与前次法律意见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前次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前次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根据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终止的情形。

东山精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0-03-19

东山精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0-03-1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天银股字[2008]第055-5号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二○○九年九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天银股字[2008]第055-5号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苏州市东山钣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出具了天银股字[2008]第055号《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8]第056号《律师工作报告》、天银股字[2008]第055-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银股字[2008]第055-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银股字[2008]第05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天银股字[2008]第055-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股份公司截至2009年6月30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光华)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字第02013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补充如下:(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大北农: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大北农: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公告编号:2020-027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分别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及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农牧”)、云南昌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昌农”)、四川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驰阳”)的业务需要,公司拟同意对广西农牧、云南昌农、四川驰阳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8,500万元、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广西农牧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1、担保情况概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广西农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用于“广西金秀县建设年出栏50万头生猪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该笔授信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追加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大北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由广西农牧的其他股东为公司及南宁大北农按各自出资比例提供反担保。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被担保单位名称: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2)成立日期:2017年05月12日(3)注册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桐木镇河东路81号(4)法定代表人:周业军(5)注册资本:60,000万元(6)公司持股比例:50.73%(7)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禽、家畜、罐头食品、冷冻食品、肉食制品、饮料;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相关技术的检测、推广、培训;家禽、家畜养殖、良种繁育;林木、水果、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作物种植、销售及其相关副产品销售;畜牧机械加工销售;猪粪处理;粮食购销;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和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大北农5 员工深陷“种业谍战”

大北农5 员工深陷“种业谍战”

大北农5 员工深陷“种业谍战”作者:彭小东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4年第7期上市四年的大北农最近遇到了麻烦。

因涉嫌共谋从美国种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大北农董事长邵根伙之妻莫云已于7月1 日在美国被捕。

目前共有7 名中国公民被起诉,其中有5 名是大北农员工。

上市四年的大北农最近遇到了麻烦。

据路透社及美联社报道,因涉嫌共谋从美国种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大北农董事长邵根伙之妻莫云已于7月1日在美国被捕。

包括此前被捕的大北农国际商务部主管、莫云之弟莫海龙在内,目前共有7 名中国公民被起诉,其中有5名是大北农员工。

他们均被指控盗窃自交系玉米种子,以便把它们运往大北农的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色农华”)。

“我们也是从网上看到的消息,此前内部没有传言。

”金色农华的一位员工对笔者说,他们耳闻莫海龙被捕的消息,但莫云涉案也是刚刚听说。

“玉米起源于美洲,我们中国不是起源中心,很多特异性材料是没有的。

”从事玉米育种研究的一位技术人士告诉笔者,欧美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这种特殊材料一般是带不回来的”。

据了解,中国如需引进国外种质资源,可通过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外引种中心进行,但也有严格的检疫审批程序。

截至发稿,大北农方面尚未发布相关公告,笔者也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据一位接近大北农的人士称,下午一直与大北农方面沟通,目前还未获得相关回应。

一家网络媒体人士7 月3 日下午称,大北农高管正在开会商议此事,将视事件影响来决定是否发公告。

董事长妻子涉案据美联社报道,莫云于7月1日被捕,而其弟弟莫海龙早在去年12月就被检察机关控制。

他们援引美国检察官尼古拉斯·克兰费尔特的话说,有美国合法居留权的莫海龙是在其居住地迈阿密被捕的。

被公开的部分庭审记录显示,整个窃取及抓捕过程颇像一部间谍小说。

最早是当地有人发现有中国男子在美国中西部的玉米地里跪地匍匐前进,偷取玉米穗。

美国联邦调查局获悉后,经法院许可窃听了该男子手机,并在金色农华董事长租来的汽车上安装了窃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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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08年6月1日为股份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8]第061号《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8]第062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就股份公司新近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份公司股本变化2009年7月19日,股份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总额15,301.2万元中的8,400万元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4,000万股,所有股东按原股数同比例增加所持股份。

2009年8月6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126号验资报告。

股份公司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本变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二、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9年7月19日,股份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8600万股变更为6080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股份公司新近发生的重大合同1、2009年6月24日,股份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宋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杨宋企借0000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3月22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09杨宋企抵00002号。

2、2009年6月16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怀柔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1101200900000467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11906200800000037号。

3、2009年6月26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怀柔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1101200900000499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股份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5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11906200800000037号。

4、2009年3月24日,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东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流字第4501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11月4日,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本《借款合同》由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5、2009年4月30日,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东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流字第4502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本《借款合同》由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6、2009年3月26日,韶山大北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商业银行韶山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00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韶山大北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月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韶山大北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SSZH20090002号。

7、2009年6月17日,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塘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第06170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17日,月利率为4.65‰。

本《借款合同》由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望房押字2008-1989号。

8、2009年1月14日,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雁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雁栖企借0000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12月22日,月利率为4.425‰。

本《借款合同》由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09雁栖企抵00006号、2009雁栖企保00006号。

9、2009年6月24日,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雁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雁栖企借0002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22日,月利率为4.425‰。

本《借款合同》由北京科高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09雁栖企抵00021号、2009雁栖企保00021号。

10、2009年3月24日,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901109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7日,月利率为4.8675‰。

11、2009年6月26日,南京两优培九种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汉府字00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南京两优培九种业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年利率为5.346%。

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2009汉府保字0031号。

12、2009年3月24日,江西泰和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61200900066893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江西泰和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69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3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江西泰和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36906200800000924和36905200700000071号。

13、2009年9月4日,江西先农种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36010301-2009年西湖字004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江西先农种业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9月3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股份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36010301-2009年西湖保字0031号。

14、2009年8月10日,四川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津县五津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编号为成新五津农信借字2009第08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四川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78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9日,月利率为5.7525‰。

本《借款合同》由四川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15、2009年9月14日,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43109900200900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3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D431099001200705号。

16、2009年7月31日,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431099001123552200900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29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D4310990012007005号。

17、2009年8月27日,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431099001153552009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8月26日,年利率为5.31%。

本《借款合同》由郴州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4310990012007001号和4310990012008001号。

18、2009年6月2日,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6012009281034号的《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贷款人向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年利率为5.841%。

本《借款合同》由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股份公司规范运作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2009年6月至今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股份公司2009年6月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其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朱振武:朱玉栓:戈向阳:何云霞:二○○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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