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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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0
•【字号】长政办发[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市直机关各单位网站和开发园区网站(以下统称政府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严格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审查范围是拟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审查项目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保密要求。
第六条审查工作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查标准。
第七条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
一般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重要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
第八条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制。
(一)一级审查。
各单位的信息员及所属处室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采集、整理的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审查。
(二)二级审查。
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员编辑的一般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和发布,当二级审查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时,需要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请示。
(三)三级审查。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二级审查上报的重要信息、特级信息进行审查、修改和发布。
对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各级审查人员对自己审核的信息负责。
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审查台帐,真实记录各级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需进行重点审查:
(一)涉及国家、省、市没有正式公开公布的各类数据;
(二)涉及国家、省、市文件或政策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其他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前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保密审查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公开的总时限,不得违反《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的信息,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转载媒体的信息必须根据原文注明作者和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相关栏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开发园区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本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应依据《保密法》、《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互
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禁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保密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登陆密码、不定期更换登陆密码,防止密码被不法分子盗取后发布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将拟公开信息提交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信息公开严重失误或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