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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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二)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
尊敬的各相关方:
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 所有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合同中必须包含租金、租期、押金及租赁物的损坏与维修责任等关键信息。
2.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保留至少两份原始合同副本,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签署合同时选择自行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金支付及调整
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应当避免使用现金交易。
2. 租金的调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合理的市场价值波动,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租金调整。
三、居住房屋的维修及安全要求
1. 出租方有责任保证居住房屋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 出租方还应当保证居住房屋的安全性能,如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门锁等必要配置应当到位,并保障承租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承租方权益的保护
1. 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除非经过承租方的同意或者出租方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
2.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外费用。
3. 出租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不得扰乱居住秩序或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活。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
1.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居住房屋租赁。
2. 中介机构必须在房源推荐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中介机构应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条款明确清晰。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一)
尊敬的各位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我市决定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主体资格
1.自然人:居民公民、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以及享受居住证的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均可作为租赁主体。
2.机构法人:依法在我市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可作为租赁主体。
二、租赁登记和备案
1.自然人:经过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出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方可进行居住房屋租赁。
2.机构法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应提供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备案。
三、合同签订与管理
1.签订合同:居住房屋租赁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登记备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在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合同诚信:租赁房屋的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约内容,不得非法转租转借。
四、租金支付
1.支付方式:租赁双方约定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可选择现金、转账等合法方式进行。
2.逾期未付:如逾期未付租金,租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房屋维修与设备保养
1.维修义务:居住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但因承租方的过错导致的损坏应由承租方负责修复。
2.设备保养:承租方应当爱护和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确保不因过错而导致损坏。
六、租赁期限和退房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应明确,一般为一年,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或延长。
2.退房程序:租赁期满,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租或退房。
如退房,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房屋交接。
七、违约与争议解决
1.违约责任:租赁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争议解决: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租赁权益,宁波市将严格执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净化租赁市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租赁环境。
希望各位居民共同遵守,共同营造和谐宁波。
谢谢大家!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