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权利的地位、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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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itual Right: The Most Primitive Form of the
Right
作者: 征汉年[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4-47页
主题词: 习惯;权利;特征;法律化
摘要:权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就以一种自发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原始习惯权利作为权利最初表现形式,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平等性与差别性、自发性和应当性的统一.习惯权利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承继性,获得了民众的认同.事实上,民事和商事的法律规范中有许多内容就是从习惯权利产生的.法律制度越发达,习惯权利法律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真正以习惯权利形式存在的残余就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