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提示律师专家支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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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律师专家⽀招(⼀)员⼯⼊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员⼯⼊职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知情权。
虽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就会增加⽤⼯失败的成本。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定:⽤⼈单位招⽤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该⽤⼈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专家⽀招:⽤⼈单位在招聘时要充分⾏使⾃⼰的知情权。
为此,我们设计了《⼊职申请表》帮助顾问单位来解决这⼀潜在的法律风险。
⼆、是否有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更为⿇烦的是,如果⽤⼈单位招聘来的员⼯是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单位将为此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
因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在⼯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单位有证据证明员⼯职业病是先前⽤⼈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在⽤⼈单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
员⼯⼊职前审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疾病⼗分重要。
律师专家⽀招:要求新⼊职员⼯做⼊职健康检查。
三、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
风险表现:可能会因使⽤童⼯⽽被处以每使⽤⼀名童⼯每⽉处5000元的罚款。
律师专家⽀招:查验新⼊职员⼯的⾝份信息。
四、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有没到期劳动合同。
风险表现: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单位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法〉⾏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律师专家⽀招:要求新⼊职员⼯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五、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风险表现:⼀旦⽤⼈单位招⽤的员⼯应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单位可能提出该员⼯泄漏了其商业秘密并且给其造成了损失,这时原单位就有可能将员⼯与新单位⼀起告到法庭,新单位将因此⽽受牵连。
律师专家⽀招:要求新⼊职员⼯写下保证书,保证其在原⽤⼈单位⼯作期间⽆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责任⾃负。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表现:
1、⽀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条⽤⼈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专家⽀招: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员⼯签定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保证⾦的法律风险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单位招⽤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贯彻执⾏〈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单位在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物)或抵押⾦(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政部门责令⽤⼈单位⽴即退还给劳动者本⼈。
律师专家⽀招: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三、签订⽆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表现:
1、⽀付劳动者⼯资。
《劳动合同法》第⼆⼗⼋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类似规定。
2、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效,给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由⽤⼈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赔偿:
(⼀)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品;(三)造成劳动者⼯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四)造成⼥职⼯和未成年⼯⾝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四、⽆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效或者部分⽆效:(⼀)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效或者部分⽆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律师专家⽀招:为预防效⼒风险,⽤⼈单位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律师的帮助,从⽽有效的防⽌⽆效劳动合同的出现。
该提⽰是为应对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制定,内容主要涉及各顾问单位在⽤⼯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法律风险,我所针对上述风险设计的应对、防范措施有助于各顾问单位规范其⽤⼯⾏为、最⼤限度的避免法律风险从⽽维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