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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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办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敬老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敬老院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资金筹集与使用等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公办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专款专用原则:五保供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挪用公款;
(三)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四)民主管理原则:财务开支需经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批准。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四条公办敬老院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
第五条收入管理:
(一)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应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收入票据应规范,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支出管理:
(一)支出项目包括:工资、福利、办公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等;
(二)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三)支出票据应规范,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公办敬老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八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必须按月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二)库存物资应定期清查,及时处理积压物资。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报废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许可等,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成立公办敬老院财务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敬老院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办敬老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