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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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质监食发[2013]1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3〕113号)
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分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市局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发布,并将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就《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
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
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二、关于出厂检验问题
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
三、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①人员培训的范围;②负责部门;③培训内容;④培训频次;⑤培训档案及管理;⑥考核奖惩。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①实行健康管理的人员范围;②体检内容;③体检频次;
④持证上岗;⑤禁止性规定;⑥健康档案管理;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