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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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沪府机管[2011]204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4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定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对其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组织形式。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工作。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市政府机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
(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检查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包括账账、账卡、账实核对;国有资产信息化实施情况;相关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暂存款等)安全情况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政府机管局在次年度第一季度开展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年终考核评价工作。
年终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类考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检查考核;市政府机管局专项检查考核;市级行政单位自查自评。
实行自查自评方式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进行自评,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实行其他考评方式的单位应当按要
求做好考评准备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机管局根据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终考评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评审会,向市级行政单位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通报考核评价情况;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考核评价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送市政府机管局。
第八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自查自评报告,接受市政府机管局及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