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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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施福[1] 徐雁[2]
作者机构: [1]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2]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
出版物刊名: 海峡法学
页码: 24-2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摘要: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承载着激励电影创作的重要价值诉求。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等人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著作权,而是将电影著作权明确赋予制片人。尽管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未直接规定电影作者的具体范围,也未规定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制片人,但毫无疑问的是,电影作者在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严格而言,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各具优点及缺失。我们可从电影著作权的主体、电影著作权的财产权等方面寻找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的改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