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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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费用收费标准
1、前期咨询费 (1)
2、设计费 (3)
3、勘察费 (4)
4、监理费 (4)
5、施工招标代理费 (5)
6、设计招标代理费 (5)
7、勘察招标代理费 (6)
8、监理招标代理费 (6)
9、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6)
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
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
12、环保评估费 (8)
13、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8)
14、竣工图编制费 (9)
15、工程保险费 (10)
16、职工意外伤害费 (10)
17、建设单位管理 (11)
18、城市基础设施费 (11)
1、前期咨询费
京发改〔2006〕171 号
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征集费
计价格[1999]1283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
1.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
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京价(房)字[1999] 第487号
一、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
注:1. 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
用插入法求出。

3. 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
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2、设计费(20W 以上招标)
计价格[2002]10 号
3、勘察费(一般取设计费的30%,一般工程勘察费50W)
计价格[2002]10 号
4、监理费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计价格 [2002]1980 号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
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
标金额为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0 %= 1 万元
(500-100)万元× 0.7 %=2.8 万元
(1000-500)万元× 0.55 %= 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 0.35 %=14 万元
(6000-5000)万元× 0.2 %= 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6、设计招标代理费
计价格[2002 ]1980 号
计价格 [2002]1980 号
8、监理招标代理费
计价格 [2002]1980 号
9、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会议室收费
参加投标企业每次50 元,对中标企业不收此项费用
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京发改[2004]737 号
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
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京价收字〔2003〕196 号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㈠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5 千万元以下(含 5 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 1 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 3 亿元)的按每项2500 元收费, 3 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 元收费。

㈡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5 千万元以下(含 5 千万元)的按每项6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 1 亿)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 3 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 3 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㈢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50%、中标方交纳50%。

二、大会议室使用费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使用每半天100 元,会议室使用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12、环保评估费
计价格[2002]125 号
13、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京勘设管字[2001]41 号
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说明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规划委与市建委《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市规法[2001]761 号文的要求,我市将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现就有关审查收费的问题做进一步说明:
1、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计价格[1999]1283 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资费用标准》执行。

2、依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作量值为设计工作量的10%,并根据工程咨询人员工作日费用标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收费为标准计算设计费的5-10%(具体收费标准参照附表)
附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单位:元/ 平方米
说明:1. 如遇国家设计收费进行调整,则施工图审查收费相应调整;
2. 本表未包括的工程类别,则依据北京市最新建筑工程单方造价和类似工程
收取审查费;
3. 复用审查费用参照以上相同项目标准取30%系数;
4. 外资项目审查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
计收费标准》及本标准确定。

14、竣工图编制费
15、工程保险费
建筑工程保险费(基本险)
说明: 1.上述费率适用于工期为1-1 年半,建筑高度15层以下的工程
2.工期超过1年半,建筑高度超过15 层,适当加收保费。

16、职工意外伤害费
京建法[2004]243 号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17、建设单位管理
财政部财建[2002]394 号
18、城市基础设施费
政昌政发〔2004〕22 号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 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 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 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 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 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
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原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

(二)区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重新审核后,可继续执行。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建设项目,如旧城、旧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新村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镇(街道办事处)工业项目等涉及扶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 号)、《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 号),结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率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
(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
(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六)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
征收;
(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 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
(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且属地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
50%征收;
(五)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

四、本区范围内由相关企业收取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设施接口费,按照市有关规定收取。

五、在各镇(街道)辖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构以专项投资的形式用于各镇(街道)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对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机构实施监管,区市政管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监管。

六、区发改委负责对本办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收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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