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床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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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床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床教师的管理,发挥其在医疗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床教师,包括专职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学校临床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尊重学生,发扬专业精神,维护医疗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将为临床教师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发展机会,促进其专业成长。
第五条学校将对临床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教师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教师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实行制度与灵活相结合,具体管理事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执行。
第二章选用与退出
第七条学校临床教师的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八条学校临床教师退出的情况包括:退休、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
第九条临床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配合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将根据临床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继续留任的资格。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临床教师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学校临床教师管理的相关决策;接受学校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临床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维护医疗教学秩序,不得有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学校临床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安排,认真备课,按时上课,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教学考核制度,对临床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奖惩与激励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临床教师的教学表现和工作态度,对其进行奖惩,以激励优秀教师,惩罚不良教师。
第十六条学校将定期评选优秀临床教师,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将根据临床教师的教学表现和工作态度,予以奖励或处罚,以促进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将为临床教师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临床教师应当遵守该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是关于学校临床教师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临床教师们认真遵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医疗教育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