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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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验收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幼儿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采购安全
1.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良好的采购素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

2.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同时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

3.严禁采购腐败变质、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

三、食品储存
1.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储存的食品应定期检查,及时清除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加工安全
1.食品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容器,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储存的食品应确保在保质期内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控制贮存温度,熟食制品应在10℃以下、65℃以上的温度贮存。

3.食品加工操作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加工
用具必须严格消毒,生熟食品用具必须分开存放,加工后食品必须存放在清洁的容器内。

食物残渣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

五、验收记录
1.所有食品进货前必须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验收。

3.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备查。

六、不合格品处理
1.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已经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幼儿,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处理。

3.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七、监督检查
1.幼儿园应定期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督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八、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因违反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因违反制度规定而被处罚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或惩罚。

4.对于因违反制度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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