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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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18
•【字号】铁政办发[2008]07号
•【施行日期】2008.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
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铁岭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县联动,狠抓落实。
三、保障目标
2008年年底前,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人均建筑面积10㎡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9年年底前,县城对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的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保障对象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
(二)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或有低保证的残疾人;
(三)人均建筑面积10㎡以下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市政府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为准。
下列住房在核定时均纳入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享受过各种优惠政策的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出租、转让);
(四)现住的父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五、保障方式
我市廉租住房采取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进行。
凡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根据住房困难程度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孤、老、病、残、无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六、保障标准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0㎡)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
家庭月租金补贴额=人数×5(10㎡-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0㎡)的差额。
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
七、保障程序
市政府根据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物配租房源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银州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到低保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和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轮候到位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包括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市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房改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日常工作。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建好、管好廉租住房。
严把申请、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复核、登记、轮候、配租、签订协议、合同、年度审核及退出等关口,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市住房保障办每年将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通过数据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到位、管理到位,充分发挥廉租住房保障作用。
4.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低收入家庭了解申报的程序及相关知识,为开展此项工作打好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同时,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人员的培训班。
通过宣传和培训,一方面让低收入家庭了解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5.强化保障监督。
搞好监督监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阳光操作”。
市政府每年将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6.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收入增加或人口减少而超出保障范围的。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办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7.定期召开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调度会议,及时掌握国家、省、市工作动态,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铁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郭治鑫副市长
副组长:冯国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成尧市监察局局长
高维仁市房产局局长
成员:李东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孙耀民市财政局局长
于宏伟市民政局局长
张谨市建委主任
王长生市规划局局长
阮瀛洲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宝坤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剑坤市人民银行行长
高铁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孙万财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高维仁兼任,副主任由孙万财兼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