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统计师考试讲义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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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讲义复习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的、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理解点:
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第一节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

中华考试网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
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科学的统计管理体制的确立,有利于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有利于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计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
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其优点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第二,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第三,易于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分散型统计体制优点在于: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一切统计制度、方法、青工等,各地方、各部门及各公私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1958~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浮夸风,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

1962年4月4日,《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1966年开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统计工作遭受到最严重的破坏,政府统计机构被撤销。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

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983年12月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法律化。

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其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统计工作和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是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外调查行为的
法律权利的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一般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种。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

相对方的申请,是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前提和条件,相对方不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授予其统计从业资格。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考试的时间是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予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动作废。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华考试网
二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是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原始统计资料,是指向被调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汇总整理、需要由个体过渡到总体的统计资料。

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这两个方面的统计调查,其具体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

《统计法》中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前者。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完整与否、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

因此,只有搞好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原始统计资料,才能进行科学的汇总与整理,才能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统计法》第二章重点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经费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在总结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统计法》第十一条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

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分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依照《统计法》规定,国家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为了明确责任主体,《统计法》第十二条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批准。

所谓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与本部门业务对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通过立法,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加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的协调,明确各自的分工,避免重复。

第二节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两次修订的《统计法》均以法律形式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定,肯定了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成果。

统计实践证明,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行政记录,都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方法。

二、统计调查方法
(一)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的提供反映国情的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实践证明,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

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只能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

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三)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四)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

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上述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
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为此,《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统计标准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计工作规范,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实现统计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

制定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既是统计科学化的要求,也是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可比性的技术保障。

为此,《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其中,指标涵义,是指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

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统计标准的制定
依照《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统计标准是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国家统计标准,二是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依法明确统计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统计标准的权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节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考试用书
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

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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