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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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编码:2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
2.申请内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新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确认书);
3.申请条件:
(1)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申请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已经领取项目确认书,确需要做项目确认变更的。

(三)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
2.交通方式: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
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3)地图:
(四)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实施机关的权限: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核发或审核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理类型:承诺件、初审件(限上项目需上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
(2)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要件材料。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投资项目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
(2)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要件材料。

3.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出具确认书的申请材料:
变更确认书的申请材料
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无限时
受理时间:无限时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第三十条: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3.网上咨询。

网址: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邮政编码:510030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技术改造投资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限下项目: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限上项目: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1)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
(2)窗口提交。

接收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

(3)网上提交。

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

网址:(4)信函提交。

接收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邮政编码:510030。

2.提交时间
窗口、电话、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三)受理
——收件凭证。

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

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
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理的,本委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办事系统通知的方式出具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告知及受理凭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五)办理结果
限下项目:审批通过后,出具或者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和盖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限上项目:审批通过后,出具上报国家发改委的请示文和盖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上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系统平台、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自取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3)网上投诉。

网址:
(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经信委监察室监察室;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 。

2.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表单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
六、规范性附录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本人签名):
经办人(本人签名):联系电话:
抄送:海关
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七、资料性附录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征,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度,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具体范围包括:(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

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

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

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
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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