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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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5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小巨人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小巨人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小巨人游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程宁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张妍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宁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张妍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宁张妍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小巨人游戏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8: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5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巨人游戏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
法定代表人:斯尼,迪莫·尤哈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小巨人游戏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309号行政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小巨人游戏公司。
2.申请号:G1303143。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1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深圳市邦华电子有限公司。
2.注册号:6149484。
3.申请日期:2007年7月6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1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10;0921):视听教学仪器;手提电话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上海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794916。
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26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2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0;0913):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6978441。
3.申请日期:2008年9月28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9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8;0923):录音带;光盘(音像)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7175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3143号“EMPIRES PUZZ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阶段,小巨人游戏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小巨人游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用以证明各引证商标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第20163476号“EMPIRE”商标档案,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诉争商标百度检索结果,用以证明通过小巨人游戏公司广泛宣传,诉争商标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
4、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认定未构成近似商标的相关案例,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诉决定中“引证的第6149484号‘EMP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4916号‘帝游EMPIRE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应为“引证的第6149484号‘Emo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4916号‘帝游Empire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原审开庭审理时,各引证商标撤销程序尚未终结,稳定性尚无定论,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小巨人游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小巨人游戏公司主张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小巨人游戏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巨人游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共存以及其他类
似情形的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三、各引证商标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四、诉争商标为小巨人游戏公司独创,具有很强的内在显著性,通过小巨人游戏公司的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小巨人游戏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三份《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字典;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撤销注册;第168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微处理机”商品上撤销注册;第16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三在“密码磁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撤销注册。
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工作笔录及相关文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二审诉讼阶段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权利状态已经稳定,本案已无须中止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各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现已经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分别未构成类似商品,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小巨人游戏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认定,本院对小巨人游戏公司的其他上述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小巨人游戏公司负担。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309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7175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3143号“EMPIRES PUZZLES”商标驳回复审决
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国际注册第1303143号“EMPIRES PUZZLES”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小巨人游戏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孔庆兵
审判员吴斌
审判员王东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焦光阳
书记员张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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