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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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水工技术监督系指对涉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有关技术活动进行监督,以强化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为加强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监督和管理,规范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维护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根据《电力技术监督导则》、xxx公司颁发的《xxx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对水工建筑物、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工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开展技术监督。

第三条水工技术监督以大坝安全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大坝安全隐患,维护大坝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技术监督与专项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水工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直属水电厂。

各水电厂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开展。

第六条本细则所引用的文件,凡未标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

第二章水工技术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水工技术监督机构按管理部门、执行部门、实施部门设置,各级职责如下: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水电技术部是水工技术监督责任管理部门,设水工技术监督专责。

在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水电技术部负责公司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职责如下:
1 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水工监督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程、规定、技术措施,负责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小组有关水工技术监督指示和要求。

2 组织制定公司水工技术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对所管辖水电厂的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指导各单位防汛工作的开展。

4 组织对各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评比与考核。

5 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水工专业新技术的应用。

6 组织召开水工技术监督会议和专业活动,审定和下达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九条xxx公司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是技术监督工作执行单位,设水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公司内水电厂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试研院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工监督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程及规章制度,指导和推动省公司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

2 在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领导下,执行公司水电技术部对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对各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规范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开展。

3 负责或参加水工技术监督各项制度、规定和重大技术措施的修编和制订。

4 组织公司系统水工技术监督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试发证,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两个方面建立长效的全员培训机制,持续提升水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5 针对水电厂的实际需要,在大坝安全监测及水工结构领域内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

6 指导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工金属结构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开展,在改造规划设计、仪器设备出厂检验、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环节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持。

7 协助电厂逐步提高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水平,科学合理地推进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及大坝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8 督促、协助电厂开展大坝安全隐患排查,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9 协助电厂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参与专项技术研究的方案审查、过程实施及成果验收等工作。

10 协助及指导电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工作,不断提高分析水平。

11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监督检查,结合专业及生产工作技术特点和相关规程要求,对从业人员身体素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验、使用、管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作业票、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三交录音、现场安全措施、安全学习及培训、安全事故分析及措施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整改和落实。

12 参与水工缺陷分析和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进行指导。

13 负责水工技术监督的考核评比,组织召开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年度会议,总结当年技术监督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14 开展各种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设备生产厂家的考察和调研等专业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水电厂是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厂长为组长的技术监督网,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的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专责及承担日常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技术监督培训或相关技术培训。

各水电厂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水工监督有关标准、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水工监督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水工技术监督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3遵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

4监督水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是否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

5规范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工作,对大坝安全监测中发现的疑点应及时组织分析并向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参与本电厂大坝安全相关事故调查及故障处理,保障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7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工金属结构等设备更新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出厂检验、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8审核水工技术监督的有关报表、专题报告。

每季第一个月3号前向xxx公司试研院报送上季度技术监督报表和总结;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年报表和总结;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水工观测年度资料整编上报试验研究院。

9组织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水工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第三章水工技术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监督范围
水工建筑物、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工金属结构设备。

第十二条水工技术监督的实施
1.基础管理
1.1.基础管理是水工技术监督的重要内容,各水电厂应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基础管理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水工管理规章制度、资料及台帐管理、技术标准、报表管理。

1.2.各水电厂应建立、完善大坝安全应急预案体系。

1.3.为保障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各水电厂应注意加强对大坝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分析、整理、保存本厂水工建筑物(包括改扩建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相关资料。

1.4.试研院应及时做好水工专业相关标准更新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向电厂传达,各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水工技术监督标准库,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1.5.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检定或校准应按规程和制度要求进行,如无法送检但可以进行现场校准的应建立自检规程,并按自检规程落实检验工作。

1.6.各电厂应注意加强对各种技术资料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1.7.各水电厂上报的技术监督报表和总结必须及时、准确、真实。

对各厂反应的问题及现场发现的问题,试研院应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对技术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试研院应及时发出“技术监督重大问题整改通知书”,相应水电厂在收到通知书一个月之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技术监督(控)重大问题整改通知书回执”形式向试研院进行反馈。

1.8.试研院坚持技术监督回访制度,每年对各水电厂进行回访,了解电厂的生产情况、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人员变更情况及对水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向各电厂传达国家在水工技术监督方面的新精神、新政策以及国内外水工专业动态信息、最新事故及处理情况,不断提升技术监督管理水平。

2 大坝安全监测
2.1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监督工作应按照《水电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及相关法规进行,各电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定相应的大坝安全监测制度并严格执行。

2.2 大坝安全监测应遵循现场巡视、人工观测、自动化观测三者并重的原则,不可偏废,各电厂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和频次。

2.3 在技术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积极、审慎地推动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2.4 自动化观测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人工比测手段,以避免自动化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造成数据连续性的中断。

2.5 人工观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应正确、完整,严禁对原始记录随意涂改。

2.6 日常巡视检查必须按相应要求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在每年汛前、汛后、低水位高气温及高水位低气温时,应对大坝进行较为全面的巡视检查,在坝区(或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大坝遭受大洪水或库水位骡降、骤升,以及发生其他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特种检查。

2.7 大坝安全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观测精度应满足《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相应要求,对于不满足规程要求的安全监测项目,各电厂必须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工作必须按照电监会及省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规范要求且难以实现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论证现有观测方式能够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

2.8 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分析,人工观测项目数据整理须在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完成,自动化观测项目数据整理必须在采集后立即整理。

各电厂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水电技术部及试验研究院报告。

2.9 对水电厂开展的各种水工专题技术研究,试研院应在技术方案审查、过程实施及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3 设备维护
3.1各电厂必须建立大坝安全监测设备、水工金属结构设备的设备台帐、设备异动台帐、设备缺陷台帐。

设备台帐应至少包括设备的出厂日期、型号、出厂价格、存放地点、使用状态等信息,设备变动时台帐必须及时更新。

3.2各电厂必须建立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检定台帐,对于应定期检定或校准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必须及时检定或校准,试研院应对设备检定或校准给予及时的监督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3.3大坝安全监测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及《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中相关条款要求。

3.4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技术措施。

3.5对于安装在野外的安全监测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盗和防腐蚀措施。

3.6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各阶段的防腐蚀技术、工艺和检测均必须符合《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设备防腐蚀技术规程》要求。

3.7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应实行使用寿命管理制,对超过规定折旧年限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如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权威机构进行充分检测并提供
论证报告,报上级部门批准。

3.8水工启闭设备必须按制度进行周期检查并在每年汛前进行试运转,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3.9各水电厂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严重落后的设备必须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4 更新改造
4.1水电厂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及水工金属结构设备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招标、施工、监理、试运行、验收等各阶段工作,均必须满足电监会及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4.2水电厂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及水工金属结构设备更新改造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必须具备合格资质。

4.3各级水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对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实施全过程技术监督,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和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4.4有精度要求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应有改造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出厂验收,且必须满足《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4.5为保障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可靠性,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安装。

4.6大坝安全监测更新改造设计阶段技术监督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是否有合格资质;
2)设计报告是否包含对现有安全观测系统的评估;
3)设计报告中各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和功能是否明确;
4)设计报告中各项内容是否均符合现有规范要求;
5)设计报告中提出的各监测项目的观测方式是否能够在施工、安装、使用维护各阶段均能满足现场要求。

4.7大坝安全监测更新改造项目中,在仪器出厂验收阶段时,技术监督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2) 试验方法是否正确;
3) 试验环境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 仪器、仪表及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并受控,计量仪器、仪表是否溯源;
5) 试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6) 试验报告是否规范,试验结论是否正确。

4.8大坝安全监测更新改造在施工阶段时,技术监督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素质是否满足要求;
2)施工单位作业行为是否满足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文件要求;
4)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各项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每种类型仪器安装前是否均针对其特有的安装方法、技术难点、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定了安装施工方案并经过监理机构审批。

6)施工、监理单位的各项质量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好。

4.9大坝安全监测更新改造在验收阶段时,技术监督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被验收项目试运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2)被验收项目试运行期间监测成果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被验收项目的各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 水工建筑物维修
5.1各水电厂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水工建筑物安全隐患和缺陷进行及时的整改处理。

5.2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的设计、审查、招标、施工、监理、试运行、验收等各阶段工作均应满足电监会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5.3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具备合格资质。

5.4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各水电厂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6 技术培训
6.1. 试研院每年以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技术交流会、组织专项考察等方式开展
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提高电厂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6.2. 班组培训是水工技术监督培训最重要的方式,各级水工技术监督机构应开展
多种形式的班组培训和现场培训活动,在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内容选择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指标管理
水工技术监督指标包括水工观测率、可维护观测设备完好率、应检定观测仪器的检
定率、水工启闭设备完好率。

各项指标统计周期均为每季度统计一次。

1.水工观测率P1(考核指标:100%)
n:实际观测测点数
m:应观测测点数
2.可维护观测设备完好率P2(考核指标:100%)
n:完好观测设备数
m:可维护设备总数
3.应检定观测仪器的检定率P3(考核指标:100%)
n:至考核日截止已检定的仪器数
m: 至考核日截止应检定的仪器数
4.水工启闭设备完好率P4(考核指标:100%)%1001⨯=m n P %1002⨯=m
n P %1003⨯=
m
n P
可 编 辑
n: 考核期内完好启闭设备数 m: 水工启闭设备总数 第十四条 考核和奖惩管理
水工技术监督指标及考核由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归口管理,试研院具体负责进行。

水工技术监督指标及考核按《xxx 公司水工技术监督检查评比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xxx 公司各水电厂应结合本细则制订本单位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按技术监督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x 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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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水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水工技术监督季度、年度总结模板
水电厂年季度水工技术监督总结
1 本季度水工建筑物及水工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包含考核指标)
n、m值定义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2 本季度安全监测概况
1.2.1 变形监测情况
1.2.2 渗流监测情况
1.2.3 内观监测情况
1.3 本季度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情况
1.4 本季度水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2本季度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2.1 基础管理
2.2 技术培训
2.3 其他工作
3本季水工建筑物、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改造情况,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3.1 大坝维护
3.2 监测系统改造
3.3 水工机电设备维护
3.4 重大技术改进
4本季度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改进措施。

5下季度工作计划初步安排。

水电厂年水工技术监督总结1 本年度水工建筑物及水工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包含考核指标)
n、m值定义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2 本年度安全监测概况
1.2.1 变形监测情况
1.2.2 渗流监测情况
1.2.3 内观监测情况
1.3 本年度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情况
1.4 本年度水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2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2.1 基础管理
2.2 技术培训
2.3 其他工作
3本年水工建筑物、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改造情况,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3.1 大坝维护
3.2 监测系统改造
3.3 水工机电设备维护
3.4 重大技术改进
4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改进措施。

5下年度工作计划初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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