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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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会被放过;
(2)责任人未处理不会被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会被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会被放过。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实施。
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10个分项158个子项。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总评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8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7.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0.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1.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2.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工程。
14.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安全警告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5.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6.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8.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9.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0.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1.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单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以上”含本数)
23.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5.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6.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7.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2.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
3.Heinrich提出的分析伤亡事故过程的因果链理论(又称为多米诺骨牌理论)认为,伤亡事故是由五个要素按顺序发展的结果。
社会环境和传统、人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事件是导致事故的连锁原因。
五个要素:社会环境,人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4.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8.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
9.建筑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使他们在思想和意识上树立“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尊重人的情感观、安全是效益的经济观、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1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11.施工现场围挡的用材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材板等硬质材料,不宜使用彩布条、竹笆或安全网等。
12.施工现场的围挡一般应高于1.8米。
13.建筑材料的堆放: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1.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508-61-91将基坑分为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邻近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2.挡土墙的作用:它主要用来维护土体边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和边坡的坍塌。
3.档土墙的基本构造和形式:有重力式挡土墙、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锚杆挡土墙,锚定挡土墙和其他轻型挡土墙等。
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多用重力式挡土墙。
4.顶管施工过程中,管道内的照明电信系统一般应采用低压电,每班顶管前电工要仔细地检查多种线路是否正常,确保安全施工。
5.模板工程中,计算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与节点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 1.2,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 1.4。
验算变形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
进行抗倾覆验算时,对抗倾覆有利的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且不计对抗倾覆有利的活荷载。
6.4排及其以上立杆的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向剪刀撑
7.支架外围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
8.当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9.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m。
10.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作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抽样复检;
(2)旧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的原则进行。
如发现有拧紧力矩小于
25N·m的情况,即应划定此批不合格。
不合格的批次必
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11.钢丝绳的允许拉力和安全系数:用于载人的升降机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为14。
12.吊钩不得补焊。
13.地锚可分为锚桩、锚点、锚锭、拖拉坑、起重作业中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卷扬机、导向滑轮等,地锚一般用钢丝绳、钢管、钢筋混凝土预制制件、圆木等做埋件埋入地下做成。
14.履带式起重机特性:操作灵活,使用方便,车身能360度旋转,并且可以载荷行驶,越野性能好。
但是机动性差;长距离转移时要用拖车或用火车运输,对道路破坏性较大,起重臂拆接繁琐,工人劳动强度高。
15.钢筋强化机械的安全使用: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
16.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使用:钢筋切断机接送料的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度可以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17.木工机械的使用:木料接近到尾端时,要由下手拉料,不要用上手直接推送,推送时使用短木板顶料,防止推空锯手。
18.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塔身直立、起重臂回转的起重机械。
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
19.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防止塔机起重力矩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等恶性事故。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0.塔式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作用是保护起吊物品的重量不超过塔机允许的最大起重量,是用以防止塔机的吊物重量超过最大额定荷载,避免发生结构、机构及钢丝绳损坏事故。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1.塔式起重机顶升时,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
22.塔式起重机爬升过程中,禁止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23.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一般不得小于3个楼层。
2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电压<1kV时,沿垂直方向的安全距离为1.5m,沿水平方向的安全距离为1.0m。
25.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26.施工升降机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
对于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二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直径不得小于9mm。
27.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主要的安全装置,它可以限制梯笼的运行速度,防止坠落。
安全器应能保证升降机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
防坠安全器为限速制停装置,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28.施工升降机的上、下限位开关:为防止吊笼上、下时超过需停位置时,因司机误操作和电气故障等原因继续上升或下降引发
事故而设置。
上下限位开关必须为自动复位型,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8m,与上极限开关的越程距离为0.15m。
29.施工升降机的上、下极限开关:上、下极限开关是在上、下限位开关一旦不起作用,吊笼继续上行或下降到设计规定的最高极限或最低极限位置时能及时切断电源,以保证吊笼安全。
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其动作手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30.物料提升机是指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牵动力,由底架、立柱及天梁组成架体,吊笼沿导轨升降运动,垂直输送物料的起重设备。
3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3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33.脚手架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34.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2)严禁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4)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等的搭设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35.高处作业: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平网。
36.移动式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37.悬挑式钢平台:它的搁支点和上端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得做在施工设施上。
38.交叉作业:支模、粉刷、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39.密目式安全网的击规格有两种:ML1.8m×6m或ML1.5m×6m。
ML1.8m×6m的密目网重量大于或等于3kg。
40.密目式安全网贯穿试验:将ML1.8m×6m的安全网与地面成300夹角放好,四边拉直固定。
在网中心的上方3m的地方,用一根Φ48×3.5的5kg重的钢管,自由落下,网不贯穿,即为合格,网贯穿,即为不合格。
41.临时用电供配电系统:三级配电系统的设置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照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
42.PE线的重复接地: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指工频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3.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设置N线和PE线接线端子板,设置规则为:
(1)N、PE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固定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并分别作(N、PE)符号标记,严禁合设在一起。
其中,N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绝缘,而PE端子板与钢质电器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电气连接。
当钢板箱配装绝缘电器安装板时,PE 端子板应与钢板箱体作电气连接。
(2)N、PE端子板的接线端子数应与箱的进、出线路数保持一致。
(3)N、PE端子板应采用紫铜板制作。
44.室内配电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三相母线的相序和色标依次为L1(A相)-黄色;L2(B相)-绿色;L3(C相)-红色。
45.室内配线为分明敷设和暗敷设两种。
明敷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46.电焊机二次侧把、地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处用绝缘胶带包裹好,接点不宜超过两处;严禁长距离使用管道、轨道及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他金属物体串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47.燃点、自燃点和闪点
(1)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免的可燃蒸气来维持其燃烧。
这种加
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
点。
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
(2)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底。
在这一温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
能自行发生燃烧。
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
就越大。
(3)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48.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
49.土方与地基基础工程的雨期施工:1。
坑、沟边上部,不得堆积过多的材料,雨期前应清除沟边多余的弃土,减轻坡顶压力;
2。
雨期开挖基坑(槽、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在建筑物四周做好截水沟或挡水堤,严防场内雨水倒灌,防止塌方。
50.常用气瓶的安全使用要点:使用乙炔瓶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1—0.2MPa的余压。
四.补充材料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5.“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