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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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法:是在卫生法中主要调整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医疗法律关系:指医务人员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

4.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6.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
伤害的情形。

7.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医事行政责任: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使职权所须承担的相应的否定性医事法律后果
9.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
者功能治疗、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0.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1.无过错输血:患者输用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有一些经血液传播的疾
病发生。

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患者与医院、血站均无过错,血站、
医院依照法律和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错,这
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就称作无过错输血感染。

12.医疗美容:适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
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13.医疗美容损害:指经过美容,不能产生上述效果,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术后反而变丑,
并有副作用或负效应,不能达到预期美容效果,甚至因做美容手术而致
残、致死,给美容者及其家属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14.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
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在疏忽过失中,注意义务是指结果预见义务,
即对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所具有的预见义务。

15.医师的义务: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应尽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16.广义医疗行为: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
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药物或者毒品等的病态依赖,延长寿命,改善
身体功能或外观,提高生活质量,矫正畸形或帮助、避免生育等与接受
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17.药品未注册用法: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注册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1.医事法的特征:1.是在医学技术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2.是在医学模式转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医事法的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预防为主原则
3.医事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
4.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是种属关系。

卫生法学的研究外延包括了医事法学。

卫生法学是研究调整医药卫生方面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4个领域: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法律规范、医疗服务法律规范和医疗保障法律规范。

针对医疗服务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的法律科学即医事法学。

医事法学在卫生法学和法学基础理论指导下开拓、发展自己的专门研究领域,而卫生法学和法学则可以吸收医事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

5.广义的医疗行为包括: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3.医疗美容行为;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5.矫正畸形行为;
6.改善身体外观行为;
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
8.其他针对不同人的具体情况,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给予相应的不同措施,并与接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6.患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自主决定权
7.患者的义务:1.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2.如实陈述有关信息的义务;3.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4.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5.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的义务;
6.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8.医师的权利:1.行医权;2.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3.为患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4.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5.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6.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7.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8.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9.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9.医师的义务:诊疗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转诊义务;医疗主意义务;保守秘密义务;遵从指挥救灾、防灾的义务;报告义务
10.医疗过错的特点:1.医疗过失问题主要关注医疗活动中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和患者的过错问题;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方的注意义务问题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只要医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3.医疗过失的判定与医疗道德有一定之关联;4.医疗过失证明的困难性。

11.医疗过失的免责事由:1.医疗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指导准
则;3.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实践的惯例与医疗水准;4.医师的专业水准;5.可容许的医疗风险;6.医学进展的无限性;7.医学界的不同观点;8.新的治疗方法与医疗尝试;9.医疗水准的地区差异;10.知情同意;11.医师的自由裁量范围;12患者的身体特征;13.患者本身过错;14.医疗意外
1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构成要件;2.主观过错构成要件;3.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4.损害结果构成要件;
5.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12.对患者隐私检查的正当性需具备的5个条件:1主体合法,即依法注册的经治执业医师
等与治疗有关的人员;2程序合法,指对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进行医学检查之前,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此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并且取得患者的同意;3目的合法,即获知患者的隐私或对患者身体隐秘部位的检查只能是为了治疗疾病所需,而非出于其他与诊疗无关的目的;4范围合法,医生所获知的患者隐私或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必须限定在治疗疾病所需范围之内;5手段合法,医生在询问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史或有关信息时,或者对其身体隐秘部位进行医学检查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避免与医疗无关的第三人在场或得知患者的隐私。

而且,医生在获知患者隐私之后负有尊重患者隐私、保守隐私的义务
的承担者必须是医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4承担方式具有多样化15.医事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害后果;因果关系2主
观要件:过错
16.医师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罪;公务贿赂罪与商业贿赂罪;诈骗罪
17.药品过敏的过错类型与认定:1药品皮试前医务人员未询问过敏史;2应进行药品皮试,
医务人员未进行;3药品皮试操作过程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皮试观察时间不足;
不能用青霉素皮试剂做皮试的,用了青霉素皮试剂做皮试;对药品过敏者使用了禁忌药品;药品皮试发生过敏反应而未能及时抢救)
18.与输血相关的常见过失:采血过程的过失;怠于血液反应检查;血型判定错误;异性输
血;延滞输血;输入被污染的血液
19.医疗美容中医师的特殊权利:进行术前心理诊断;有选择美容手术的权利;美容术后的复查医疗美容中医师的特殊义务:医疗美容中的保密义务;告知说明义务
20.医疗法律关系的分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
21.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1对缔约主体资格的限制性;2公法上的规定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意
思自治形成一定的限制;3在合法性的同时兼具道德性;4诊疗债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5诊疗债务的手段性;6当事人之间有协力关系;7医师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22.哪些情况下医疗供应者无拒绝的权利:1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迟延;2对严
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服从政府、立法的义务3医疗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特别约定关系
23.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需求者寻求医疗供应者的诊断,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
而医疗供应者同意对患者施以医疗行为的相互合意而成立;医疗需求者通常是通过“挂号”方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殊情况下,病患可能未经挂号就直接接受了医护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如紧急求诊
24.法律学意义上的身体包括哪些:1主体部分:头颅、躯干、内脏器官和肢体;2附属部分:
毛发、指甲、胡须;3镶嵌、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品:心脏起搏器、假肢
25.个人领域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个人事实;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
26. 医疗事故的预防: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2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7.侵害患者隐私权需具备的4个要件:侵害行为及其违法性;损害后果;必须存在过错;
存在一个明确的因果关系。

28.转诊义务包括: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3对危急病人必须进行急救处置;4转诊程序合法
29.医师的说明义务有哪些:1患者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如何就诊,因此,医疗机构应
将其开业执照、诊疗时间、诊疗规则等悬挂在明显处所;2患者有权知道医师的姓名、职称,以建立对医师的信任,故医师需佩戴名牌或服务证,除可当通行证外,亦可提供患者认识医师的基本资料;3患者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标准的明细,以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4患者有权知道疾病的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5患者有权知道手术的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有说明的义务;6患者有权要求说明用药的方法、有关用药的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以及产生副作用时,如何应对、用药禁忌等,医师宜一并告知;7患者接受人体试验时,医院应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如下事项:试验的目的及方法;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危险;预期实验效果;其他可能的治疗方法及说明;接受实验者可随时在开始实验前撤回同意,或试验进行中撤销同意,因此不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0.患者同意的有效条件:1具有同意的能力;2理解知情同意的内容;3自愿地作出同意
31.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医生治疗的特权:保护性医疗措施;默示同意;社会公众利益;人体试验中的干预;患者意思表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患者意思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知情同意不可行
32.医疗过失判断的其他因素:1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的差异;2不同类别的医生主意义务有
所不同;3不同级别的医生的注意义务不同;4临床医疗的特殊性;5对于急诊抢救中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6医生在医疗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3.职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即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荐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34.哪些情形不予医师职业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36.医疗事故争议的救济途径有哪些:1和解;2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3医疗事故争议
的诉讼途径解决
37.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
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必须经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9.职业医师可以适用“药品未注册用法”的情况:1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2用药目的不是
试验研究;3保护患者的知情权;4要有充分的医学文献报道,以证明用药合理、且具有科学依据
40.血站的分类: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供血和中心血库;2特殊血站:期待血造血干
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41.血液供应的6点要求: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血站发
出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3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血站的名称及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储存条件等;4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5血液检验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6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后半年42.临时采血的条件: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输血,
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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