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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虽对“裁执分离”模式也充满期待,希望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在“裁执分离”模式过程中能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然而笔者认为 “裁执分离”模式在当前还只是一种执行工作机制,司法解释与有关文件规定的还只是框架,尚未形成法律制度,其作为新生事物,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准备论文答辩
20小时
40小时
50小时
60小时
40小时
5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50小时
40小时
40小时
5.12—5.21
5.22—5.28
5.29—6.16
6.17—6.28
6.29—7.14
7.15—7.25
7.26—8.10
8.11—8.15
8.16—9.4
9.5—9.22
9.23—10.10
10.11—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途经
我国对于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广泛探讨和深度分析,通说认为开始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世界范围内对于非诉执行的研究也是新的课题,仅就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来说,一些主流国家也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发展。英美法系的强制执行权,很大程度由法院行使,英美法律中取得当事人是否应执行行政决定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因而引发的履行争议,和法院取得一般争议的管辖权完全相同。而不像我国这样基于申请,然后审查,最后动用自己的执行机构。美国法院裁决后执行任务是由司法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另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拥有多种执行手段。大陆法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早期的德奥国家,实行行政命令权与强制执行权合一,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如今亦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强制执行行为都是事后审查,带有消极性的特点。
2011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最高院就曾通过国家法官学院召集全国各地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121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并展开讨论。为了大力推进“裁执分离”模式的探究,最高院随后又将该模式作为今年的重点课题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调研和学术成果,使得该模式的调研和分析成为当之无愧的热点,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李传松在《非诉行政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之探讨》中列举的若干非诉执行实务问题对“裁执分离”的研究和探索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杨建顺在《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一文中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配置角度阐明了我国非诉执行案件的模式认知问题;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其新著《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里也充分论述了“裁执分离”的理念和工作原则,还提出了强制执行应单行立法的构思和设想。
我国的非诉执行模式分为两种:一是“裁执一体”,这种模式是在我国现行的执行实践中所广泛运用的;二是“裁执分离”,这一模式长期以来为许多学者所呼吁,但同样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其始终未有法律规定。当前,业界和媒体普遍认为,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笔者认为,这还仅仅只是法院的一厢情愿和媒体的大力鼓吹,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案件这块群体事件多发、信访维稳高度集中的烫手山芋,各个部门都敬而远之,避之不及。法院系统更是借此《条例》施行的契机,一路高歌猛进,频频出台司法解释,极力推崇“裁执分离”,意欲甩开这个沉重的包袱。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9日在其官网发布《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就开始实施,2012年6月,又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将于2013年4月3日其施行。《通知》重申要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批复》更是要求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从而把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挡在了法院门外。
(一)、浅析非诉执行的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
(二)、“裁执分离”原则提出的背景和原因
二、“裁执分离”对土地征补非诉执行案件的影响
(一)、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
(二)、“裁执一体”模式下土地非诉执行的弊端
(三)、“裁执分离”模式下土地非诉执行的对比分析
三、“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范围的探究
(一)、土地征补以外的典型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概括
3、刘龙宝:《论裁执分离制度》,法治论丛,2004年5月,第19卷第3期
三、研究内容
1.学术构想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裁执分离”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来分析“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
前言
一、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本文旨在梳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提出的背景和原因,分析“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该模式在目前实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预期会遇到的争议和困惑,运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裁执分离”模式的相关框架体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以期对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2.所需经费,包含经费来源、开支预算。
论文经费自筹,包括购买图书:1000元;打印复印装订费:500元;交通费:
200元;其他:200元;合计:1900元
五、工作计划
序号
阶段及内容
工作量估计
(时数)
起讫日期
阶段成果形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完成中英文摘要和前言
完成第一部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同济大学开题报告表格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年月日
一、立论依据
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非诉执行法律规范在之前只有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六条11个条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行政强制领域的行政立法空白,同时也为非诉执行制度框架体系的初步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行政强制法并没有对非诉执行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此也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诉执行模式的探索研究及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裁执分离”模式与“裁执一体”模式的比较,总结“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探究解决“裁执分离”模式在具体实务当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实证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实践中“裁执分离”模式对国有土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屋征收与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适应性,并探究“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于其他非诉执行案件,及由此带来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格局的影响
完成第二部分:“裁执分离”对土地征补非诉执行案件的影响
完成第三部分: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范围的探究
完成第四部分:“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完成第五部分:“裁执分离”模式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的业务能力要求
完成参考文献、后记和目录
完成全文的书写与格式检查
完成论文的第一遍修改
完成论文的第二遍修改
完成论文的第三遍修改
完成论文初稿
完成论文定稿
完成答辩
合计
400
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评分表
评审项目
权重
评分标准
得分(百分制)
一、选题依据(A)
30%
80~100分
选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深刻的学术研究内涵。
60~80分
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内涵。
60分以下
选题缺乏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加大投入设施装备,改进工作方法
(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机构,明确分工与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
结语
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
一、文献研究的方法
关注国内外有关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理论的前沿,通过查找文献图书目录、报刊杂志、中国知识网数据库内论文索引等方式,广泛搜集资料,掌握大量文献资料,从而保证研究的前沿性、准确性、创新性。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二)论文类
1、刘国乾:《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制度目标:以其司法审查为线索展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 9月第 23卷 第 5期
2、程琥:《裁执分离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二、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B)
20%
80~100分
较好的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
60~80分
基本的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
60分以下
未能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知识
三、选题难度及先进性(C)
30%
80~100分
研究课题属本学科发展方向并居前沿位置,具有自己独特的思考、研究课题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四、研究基础
1.所需研究手段、研究条件和其他
本人所在单位永嘉县人民法院设置了法官书屋,有近千册法律图书,阅览室里订购了五十来种法律方面的期刊杂志,还可利用温州市图书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书馆的藏书、电子图书库,并能够通过浙江法院内网利用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数据库,这些都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条件。目前已经收集与题目有关的论文50多篇、著作10来本。
文献的查阅范围包括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和执行实务方面的书籍。通过阅读自有或新购图书、图书馆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中国知网数据库内论文索引等方式,广泛搜集资料,掌握大量文献资料。主要参考文献如下:
(一)著作类
1、江必新:《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沈开举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格局的调整
四、“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一)、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标准问题
(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后果
(三)、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如何应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后监督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裁执分离”模式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的业务能力要求
(一)、强化非法律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执行人员综合能力素质
60~80分
研究课题属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并具有先进性。
60分以下
研究课题与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先进性不明显,难度欠佳。
四、文字表达(D)
10%
80~100分
条理清晰,分析严谨,文笔流畅
60~80分
条理较好,层次分明,文笔较流畅
60分以下
写作能力较差
五、口头报告(E)
10%
80~100分
论文严密、逻辑性强、表达清楚。
60~80分
基本概念清晰、层次分明。表达较清楚。
60分以下
表达较差
总分
总分=0.3A+0.2B+0.3C+0.1D+0.1E
评审小组组成:
组成
姓名
职称
单位
导师
成员
注:此评分表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必备的材料之一
年月日
六、评审意见
导师(或导师组)对本课题的评价
导师签名
年月日
评审小组的审查结论
组长组员
年月日
学科专业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准备论文答辩
20小时
40小时
50小时
60小时
40小时
5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50小时
40小时
40小时
5.12—5.21
5.22—5.28
5.29—6.16
6.17—6.28
6.29—7.14
7.15—7.25
7.26—8.10
8.11—8.15
8.16—9.4
9.5—9.22
9.23—10.10
10.11—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途经
我国对于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广泛探讨和深度分析,通说认为开始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世界范围内对于非诉执行的研究也是新的课题,仅就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来说,一些主流国家也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发展。英美法系的强制执行权,很大程度由法院行使,英美法律中取得当事人是否应执行行政决定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因而引发的履行争议,和法院取得一般争议的管辖权完全相同。而不像我国这样基于申请,然后审查,最后动用自己的执行机构。美国法院裁决后执行任务是由司法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另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拥有多种执行手段。大陆法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早期的德奥国家,实行行政命令权与强制执行权合一,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如今亦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强制执行行为都是事后审查,带有消极性的特点。
2011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最高院就曾通过国家法官学院召集全国各地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121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并展开讨论。为了大力推进“裁执分离”模式的探究,最高院随后又将该模式作为今年的重点课题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调研和学术成果,使得该模式的调研和分析成为当之无愧的热点,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李传松在《非诉行政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之探讨》中列举的若干非诉执行实务问题对“裁执分离”的研究和探索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杨建顺在《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一文中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配置角度阐明了我国非诉执行案件的模式认知问题;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其新著《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里也充分论述了“裁执分离”的理念和工作原则,还提出了强制执行应单行立法的构思和设想。
我国的非诉执行模式分为两种:一是“裁执一体”,这种模式是在我国现行的执行实践中所广泛运用的;二是“裁执分离”,这一模式长期以来为许多学者所呼吁,但同样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其始终未有法律规定。当前,业界和媒体普遍认为,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笔者认为,这还仅仅只是法院的一厢情愿和媒体的大力鼓吹,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案件这块群体事件多发、信访维稳高度集中的烫手山芋,各个部门都敬而远之,避之不及。法院系统更是借此《条例》施行的契机,一路高歌猛进,频频出台司法解释,极力推崇“裁执分离”,意欲甩开这个沉重的包袱。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9日在其官网发布《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就开始实施,2012年6月,又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将于2013年4月3日其施行。《通知》重申要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批复》更是要求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从而把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挡在了法院门外。
(一)、浅析非诉执行的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
(二)、“裁执分离”原则提出的背景和原因
二、“裁执分离”对土地征补非诉执行案件的影响
(一)、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
(二)、“裁执一体”模式下土地非诉执行的弊端
(三)、“裁执分离”模式下土地非诉执行的对比分析
三、“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范围的探究
(一)、土地征补以外的典型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概括
3、刘龙宝:《论裁执分离制度》,法治论丛,2004年5月,第19卷第3期
三、研究内容
1.学术构想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裁执分离”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来分析“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
前言
一、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本文旨在梳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提出的背景和原因,分析“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该模式在目前实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预期会遇到的争议和困惑,运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裁执分离”模式的相关框架体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以期对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2.所需经费,包含经费来源、开支预算。
论文经费自筹,包括购买图书:1000元;打印复印装订费:500元;交通费:
200元;其他:200元;合计:1900元
五、工作计划
序号
阶段及内容
工作量估计
(时数)
起讫日期
阶段成果形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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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英文摘要和前言
完成第一部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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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年月日
一、立论依据
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非诉执行法律规范在之前只有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六条11个条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行政强制领域的行政立法空白,同时也为非诉执行制度框架体系的初步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行政强制法并没有对非诉执行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此也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诉执行模式的探索研究及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裁执分离”模式与“裁执一体”模式的比较,总结“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探究解决“裁执分离”模式在具体实务当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实证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实践中“裁执分离”模式对国有土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屋征收与补偿非诉执行案件的适应性,并探究“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于其他非诉执行案件,及由此带来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格局的影响
完成第二部分:“裁执分离”对土地征补非诉执行案件的影响
完成第三部分: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范围的探究
完成第四部分:“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完成第五部分:“裁执分离”模式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的业务能力要求
完成参考文献、后记和目录
完成全文的书写与格式检查
完成论文的第一遍修改
完成论文的第二遍修改
完成论文的第三遍修改
完成论文初稿
完成论文定稿
完成答辩
合计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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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权重
评分标准
得分(百分制)
一、选题依据(A)
30%
80~100分
选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深刻的学术研究内涵。
60~80分
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内涵。
60分以下
选题缺乏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加大投入设施装备,改进工作方法
(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机构,明确分工与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
结语
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
一、文献研究的方法
关注国内外有关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理论的前沿,通过查找文献图书目录、报刊杂志、中国知识网数据库内论文索引等方式,广泛搜集资料,掌握大量文献资料,从而保证研究的前沿性、准确性、创新性。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二)论文类
1、刘国乾:《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制度目标:以其司法审查为线索展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 9月第 23卷 第 5期
2、程琥:《裁执分离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二、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B)
20%
80~100分
较好的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
60~80分
基本的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
60分以下
未能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知识
三、选题难度及先进性(C)
30%
80~100分
研究课题属本学科发展方向并居前沿位置,具有自己独特的思考、研究课题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四、研究基础
1.所需研究手段、研究条件和其他
本人所在单位永嘉县人民法院设置了法官书屋,有近千册法律图书,阅览室里订购了五十来种法律方面的期刊杂志,还可利用温州市图书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书馆的藏书、电子图书库,并能够通过浙江法院内网利用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数据库,这些都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条件。目前已经收集与题目有关的论文50多篇、著作10来本。
文献的查阅范围包括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和执行实务方面的书籍。通过阅读自有或新购图书、图书馆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中国知网数据库内论文索引等方式,广泛搜集资料,掌握大量文献资料。主要参考文献如下:
(一)著作类
1、江必新:《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沈开举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格局的调整
四、“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一)、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标准问题
(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后果
(三)、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如何应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后监督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裁执分离”模式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的业务能力要求
(一)、强化非法律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执行人员综合能力素质
60~80分
研究课题属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并具有先进性。
60分以下
研究课题与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先进性不明显,难度欠佳。
四、文字表达(D)
10%
80~100分
条理清晰,分析严谨,文笔流畅
60~80分
条理较好,层次分明,文笔较流畅
60分以下
写作能力较差
五、口头报告(E)
10%
80~100分
论文严密、逻辑性强、表达清楚。
60~80分
基本概念清晰、层次分明。表达较清楚。
60分以下
表达较差
总分
总分=0.3A+0.2B+0.3C+0.1D+0.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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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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