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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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10
Z 60/79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wastewater discharged
into sewage network
(报批稿)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灏龙、仝武刚、胡智锋、李宁、应珊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工业企业的纳管废水氮、磷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纳管的所有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或全部排入环境水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200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2009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纳管企业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排放废水纳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
3.2
现有纳管企业 existing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的纳管企业。
3.3
新建纳管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纳管企业。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项目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性质,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氨氮、总磷2项。
4.2 纳管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纳管限值监控位置
1 氨氮染料工业企业、合成氨工业企业60 mg/L 企业废水纳管采样
口。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肉类加工工业企业50 mg/L
其它纳管企业35 mg/L
2 总磷磷肥工业企业50 mg/L
其它纳管企业8 mg/L
5 监测要求
5.1 废水监测采样方案设计应符合HJ 495-2009的规定。
5.2 废水的采样频率应符合HJ/T 91-2002的规定。
5.3 废水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HJ 494-2009和HJ/T 91-2002的规定。
5.4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应符合HJ 493-2009和HJ/T 91-2002的规定。
5.5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序号检测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1 氨氮(NH3-N)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1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1987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8-1987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2 总磷(TP)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6 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纳管企业,氨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按表1规定执行。
6.2 自2012年7月1日起,新建和现有的纳管企业,氨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按表1规定执行。
6.3 已执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纳管浓度限值的现有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仍按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4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实施严于本标准的纳管浓度限值。
6.5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6.6 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工业企业废水纳管采样口的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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