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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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
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废物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医疗废物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安全处置、环保合规的原则。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分类
(一)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
1. 感染性废物: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等。

2. 病理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等。

3.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针头、输液器、注射器、牙科钻头等。

4. 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药剂、疫苗、
血液制品等。

5. 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化学放射性物质等。

(二)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其种类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

第六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一)医疗废物应当采用黄色防渗漏的塑料袋或者
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并在包装物上贴上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医疗废物应当在产生后立即进行分类收集,
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包装、标记。

(三)医疗废物应当由专人负责运输,使用符合环
保要求的运输工具,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扩散。

(四)医疗废物应当在专门的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扩散。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处置
(一)医疗废物应当交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无害化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登记和监管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
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进行详细登记,并保存相关资料至少三年。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清运,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进行培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感染疾病传播、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感染疾病传播、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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