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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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
号)
第一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2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第二十条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铁道部工管中心归口隧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
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铁道部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铁路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学习体会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学习体会
目前,铁道部提出的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不仅对铁路运输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对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意义非凡。
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铁路建设领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铁路建设工程的基本特点是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工程涉及面广、工程寿命周期长、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非常重大,因此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也异常复杂,安全压力也日益增大。
尤其是近些年来各类工程事故的发生使得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研究的人员在内心深处留下了无法磨灭的烙痕,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铁路建设工程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安全风险管理的推行能够有效的提高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安全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因此,研究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才能做到将安全风险管理在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行。
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解与认识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核心工作就是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与控制,根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或方
法,全面识别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人身、设备等方面的危害因素,并按风险值的大小量化风险,进行相应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基本过程包括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其基本步骤: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应急处置→持续改进。
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源辨识
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源辨识是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首要内容。
通过周期性安全隐患排查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初步确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源。
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它是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有重点地进行风险控制。
铁路建设工程风险源评估则是对确定的风险源进行逐一评价,按照风险等级进行风险排序,最终确定该阶段不可容许的风险源,即划为重点监管的风险源。
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方法有很多,定性评价方法、半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方法等。
专家调查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属于定性方法的范畴。
实际上,其他的多种方法,比如指标体系-2- 法、层次分析法或事故树法等,无论是安全风险发生概率还是风险损失的判定,其本质上也都属于定性评估方法,都具有主观性,其估测风险等级的精确程度,以及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对估测风险等级的接受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在估测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确定风险评价方法对风险等级确定十分重要。
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主要内容。
是对风险源监控及管理的全过程,即确定风险源、列出风险因素、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现场跟踪监控、实行周期性排查及时更新风险源。
应急处置是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关口。
应急处置不仅仅是对险情事故的现场处置,还要提前完善应急救援体制与机制、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救援资源。
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要进行培训、演练、评审、改进,并通过强大的移动信息系统和专家会商系统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和调配,包括专家资源、管理人员资源、信息资源、物资资源、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等。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对险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整改跟踪、检
查验收、隐患消耗的过程,是风险源管理闭环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推动安全管理螺旋式上升的关键步骤。
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能够使安全管理由围绕违章的管理向风险预控管理转变,管理形式由专项检查治理向系统管理转变,实现安全管理由“被动防范”向“源头控制”的转变;使关注焦点由关注安全结果向关注风险过程转变,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刚刚推行,风险评价方法没有经验,仅能参考其他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因此评估方法的选取是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值得深入研究的内容。
第三篇:航道建设养护工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航道建设养护工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工程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航道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道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清理山洪淤积、航道勘测、炸礁、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航道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航道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航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航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航道局工管中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
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航道局工管中心归口航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航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航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
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航道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航道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航道参建单位应建
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航道局工程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航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79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