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景区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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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家4A级旅游景区申报程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家4A级旅游景区申报、评定、暗访及复核等各项程序,现将4A级旅游景区申报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的年度国家4A级旅游景区,须在每年的8月15日之前向全国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景区在申请年度内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申报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每个年度不得超过10家。

其中,每一地、市、州申报评定的4A级旅游景区不得超过3家;每一县、盟申报评定的4A级旅游景区不得超过2家。

三、申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应当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街区、温泉类旅游景区(点)、单一型游乐场和以商业设施为主的旅游景区暂不纳入申报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范围内。

四、申报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名称应当予以规范,明确景区所在地、市、州,名称等,要体现当地文明、文化。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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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纸质报告和电子版本。

电子版本请发送至国家旅游局邮箱: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旅游景区将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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