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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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验室在科研、教学、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废弃物)的安全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与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
第五条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
危险废弃物包括:废酸、废碱、废溶剂、废油漆、废农药、废矿物油、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催化剂、废药品等。
第六条废弃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分别设置对应的收集容器,并标明废弃物类别。
第七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容器材质应与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确保不会发生化学反应;
2. 容器应完好无损,盖子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3. 容器应标注明显标志,注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及危险性质。
第八条废弃物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废弃物混合,避免产生危险。
第三章废弃物的暂存与管理
第九条废弃物暂存应在专用暂存场所进行,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
2. 远离火源、热源、水源、人员密集场所;
3. 设置明显的废弃物标志。
第十条废弃物暂存容器应按照废弃物类别进行整齐摆放,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一条废弃物暂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容器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物暂存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第四章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
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理。
第十四条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环境,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后,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废弃物安全处理与管
理监督机制,对废弃物处理过程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化验室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化验室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化验室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 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处理废弃物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暂存场所的;
3. 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导致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的;
4. 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废弃物处理资料的。
第二十条化验室工作人员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化验室负责人未履行废弃物安全处理与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化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