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市城建档案馆、各区规土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经2018年12日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进行公示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
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申请利用除第五条外的未开放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属于单位查阅的,还应提交单位委托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筑物单一所有权人:查阅本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建筑物单一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小业主):委托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代为查阅其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属证明。
(三)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因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查阅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小区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四)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查阅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出具直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五)建设单位:查阅其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六)当事人:因诉讼案件、仲裁调查取证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查阅的,应出具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和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查令。
(七)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出具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八)房屋征收部门:查阅被征收、拆迁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
(九)项目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出具研究计划相关证明文件。
市城建档案馆应与申请人签定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安全利用和研究成果归档的要求。
(十)其它单位或个人:应出具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或产权单位同意查阅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查阅人提交的单位委托证明应载明查阅人姓名、查阅原因和范围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八条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填写《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市城建档案馆及其档案利用受理点按使用目的,以适当数量和方式提供利用。
第九条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档案利用以提供电子档案阅览为主要方式,能够提供电子档案阅览的,一般不提供纸质档案阅览。
申请人如需复制档案,应当办理档案复制手续。
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上海市城建档案调阅利用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
1.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代码表及材料证明章样张
2.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登记表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