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检测(凳子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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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凳子检验
第一部分外观检验项目(表4-2-1)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产品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
受检产品图样尺寸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5mm
高度
○
宽度
○
深度
○
2
各类产品主要尺寸(即功能尺寸)(mm)
椅凳类
①椅高400,420,440
○
②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
3
底脚平稳性(mm)
○
第二部分理化性能检验项目(表4-2-2)
序号
检验项目
名称
使用条件
检验
检条件
验和要求
项目
不频繁使用
较频繁使用
频繁使用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漆膜理化性能
①耐干热
70°
80°
90°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
②附着力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
③耐磨
1000r
1000r
2000r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不低于3级
○
④耐冷热温差
3周期,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
⑤光泽
不低于3级
○
第三部分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表4-2-3)
序号
检验项目
名称
使用条件
检验
检条件
验和要求
项目
轻载不频繁
使用
中载较频繁
使用
重载频繁使用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力学性能
①椅凳类稳定性
○
②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2水平
3水平
4水平
○
第四部分环保性能检验项目
底脚着地平稳性
≤2
○
4
平整度(mm)
面板、正视面板件
≤0.2
○
5
邻边垂直度(mm)
面板
对角线长度
≤2.5
○
框架
对角线长度≥1000
允许值≤3
○
对角线长度<1000
允许值≤2
○
6
用料要求
①单件或成套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
②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限量值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甲醛释放量(mg/L)
≤1.5
○
8
涂饰要求
①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色泽应相似。
○
②产品表面漆膜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
○
③产品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清洁。
○
④合格系数为0.7
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
其它部位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允许有微小涨边和不平整。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白点、鼓泡、流挂、缩孔、和杂渣。
○
⑦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
⑧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
7
木工要求
①榫结合处不允许有断榫。
○
②榫及零部件结合应严密、牢固。
○
③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④Βιβλιοθήκη 格系数为0.7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外表的倒梭、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不涂饰部位粗糙度:内部Ra3.2~12.5μm(细光);陷蔽处Ra>12.5μm(粗光)。
○
③可视部位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
腐朽面积不得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
④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
⑤产品受力部位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
⑥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三分之一,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第一部分外观检验项目(表4-2-1)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产品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
受检产品图样尺寸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5mm
高度
○
宽度
○
深度
○
2
各类产品主要尺寸(即功能尺寸)(mm)
椅凳类
①椅高400,420,440
○
②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
3
底脚平稳性(mm)
○
第二部分理化性能检验项目(表4-2-2)
序号
检验项目
名称
使用条件
检验
检条件
验和要求
项目
不频繁使用
较频繁使用
频繁使用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漆膜理化性能
①耐干热
70°
80°
90°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
②附着力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
③耐磨
1000r
1000r
2000r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不低于3级
○
④耐冷热温差
3周期,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
⑤光泽
不低于3级
○
第三部分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表4-2-3)
序号
检验项目
名称
使用条件
检验
检条件
验和要求
项目
轻载不频繁
使用
中载较频繁
使用
重载频繁使用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力学性能
①椅凳类稳定性
○
②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2水平
3水平
4水平
○
第四部分环保性能检验项目
底脚着地平稳性
≤2
○
4
平整度(mm)
面板、正视面板件
≤0.2
○
5
邻边垂直度(mm)
面板
对角线长度
≤2.5
○
框架
对角线长度≥1000
允许值≤3
○
对角线长度<1000
允许值≤2
○
6
用料要求
①单件或成套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
②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限量值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
甲醛释放量(mg/L)
≤1.5
○
8
涂饰要求
①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色泽应相似。
○
②产品表面漆膜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
○
③产品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清洁。
○
④合格系数为0.7
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
其它部位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漆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允许有微小涨边和不平整。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白点、鼓泡、流挂、缩孔、和杂渣。
○
⑦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
⑧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
7
木工要求
①榫结合处不允许有断榫。
○
②榫及零部件结合应严密、牢固。
○
③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④Βιβλιοθήκη 格系数为0.7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外表的倒梭、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不涂饰部位粗糙度:内部Ra3.2~12.5μm(细光);陷蔽处Ra>12.5μm(粗光)。
○
③可视部位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
腐朽面积不得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
④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
⑤产品受力部位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
⑥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三分之一,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