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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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破产
第—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法解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以及企业标准退出市场的问题。
2.就债务的清偿而言,破产清算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等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二、破产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
当企业无力还债时,应当认为股东已经丧失对企业的权益,企业的债权人应该成为新的企业操纵人。
三、破产法框架
第二节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提示)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纳“外+内〞立法模式,对外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内要求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满足之一即可。
二、具体情形认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以下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汇报、资产评估汇报等显示其全部资产缺少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峻缺少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治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回忆与总结)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