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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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
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
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
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
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
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
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
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
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
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
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
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
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
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
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
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
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
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其
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国资部门或企业
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
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
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
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
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