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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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 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 为理念的自由。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 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 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 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 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 神的世界。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 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 等概念。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
简介
•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 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 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 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 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 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 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 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 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 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 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 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 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 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 “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 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 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 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 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 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 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 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 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 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 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 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 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 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 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 的反思”。
•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 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 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 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 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 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公 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 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 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 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 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
• 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 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 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 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 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 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 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 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 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 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 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 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 关系。·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 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 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 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 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 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 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 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 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 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 占有。
谢谢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 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 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 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 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 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又根据 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 国际法。
• 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 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 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 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 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 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 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 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 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 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 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 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 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 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 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 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 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 得了它的尊严。 •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 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 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 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 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 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 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 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 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 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 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 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 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 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 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 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 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 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 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 性,这就是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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