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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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邢政办[2006]15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4
【实施日期】200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邢政办〔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邢台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9月13日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邢台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房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统计等部门,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认真搞好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居民收入及住房需求,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市、县建设部门要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我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凡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