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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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7.14
•【文号】农质安发[2008]15号
•【施行日期】2008.07.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日)废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
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对认证产品质量把关和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技术处联系。

联系人:廖超子;电话:************;传真:************。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

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受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委托,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备案,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是指受部中心委托,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部中心依据本办法对产品检测机构进行选定、委托和管理。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选定、委托和管理。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选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

鼓励区域性综合农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第二章选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委托检测项目和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
(二)检测能力应满足无公害农产品检测要求;
(三)熟悉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实际情况,有长期从事农产品质量检验的专业队
伍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推荐,向部中心提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申请;部委直属检测机构可直接向部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承检项目或参数);
(三)审查认可证书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四)单位法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五)能力验证材料;
(六)检测项目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部委直属检测机构除外);
(八)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申请书》格式由部中心制定,检测机构可从部中心领取,也可以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 )下载。

第九条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部中心组织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经审查选定的检测机构,部中心与其签订《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书》,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未选定的,部中心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申请、审查和选定遵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农质安发[2003]19号)执行。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与现状评价工作;
(二)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督、投诉和仲裁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无公害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五)承担相关的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和咨询;
(六)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汇总整理、预警和报告工作;
(七)承担县级以上工作机构委托的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根据产品生产季节适时组织抽样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部中心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十四条样品的抽取应按照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由检测机构中有资质的人员承担;也可由检测机构委托省地县农业部门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代为抽取。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应按照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参数的选定应按照无公害食品标准全项检测参数或经部中心审定的必检参数执行。

第十六条受检单位或个人接到报告后,如有异议需复验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结果。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协议有效期3年。

协议期满愿继续保留资格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协议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检测能力和范围等有重大变动时,应在20日内报部中心审核确认、备案、公告。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内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检测机构资格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复审或资质认定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委托协议期满未重新申请资格的;
(四)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五)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无公害农产品工作质量的;
(六)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已不具备检测资格委托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月报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应在每月28日前按规定要求向部中心上报当月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检测及相关情况,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应及时向部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年度工作总结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应对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中心,抄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建立检测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部中心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工作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检测、监督检测、信息报告、年度总结和省级评价意见等方面。

部中心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五条认证申报时的检测费用由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认证申请人收取。

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省级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选定委托管理办法》(农质安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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