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121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8〕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围绕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工作目标,针对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分块受理、各自为政、互相牵制的现状,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审批原则,通过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种类,确定审批主要阶段和审批牵头部门,采用“先易后难、试点实施、稳步推进、全面铺开”的工作步骤和“一窗启动、分段牵头、有限并联、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大力推行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制度,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协同效应和效率。
二、协同审批的基本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协同审批,是指在区分不同种类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同一类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完成施工审批核准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和环节,按关联性和并行审核可能性进行整合,并设置若干个简化的审批阶段,对同一审批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实行有限并联的审批方式。
具体划分如下:
(一)项目种类。
协同审批建设项目按投资来源、工程种类的不同,划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又细分为市政类和房建类两个类别。
(二)审批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报建的协同审批分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审批三个阶段。
(三)责任部门。
按照项目分类和阶段划分,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区分如下:
1. 项目立项阶段。
该阶段主要涉及项目的立项及立项前所必须完成的其它审批事项。
市发改局为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为市政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为房建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环保局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
2. 规划许可阶段。
该阶段主要涉及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及获得工程规划许可前所必须完成的其它审批事项。
市规划局为牵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为市政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为房建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国土局、市建审办、市人防办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
3. 施工审批阶段。
该阶段主要涉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及两个审批环节之间所必须完成的其它审批事项。
市建设局为牵头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为市政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发改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为房建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市建审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协办部门。
三、协同审批的基本运行模式
协同审批采用“一窗启动、分段牵头、有限并联、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
(一)一窗启动。
在项目的立项阶段,申报人只需填写一张整合后的本阶段所需办理审批事项申请表(包括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首办窗口根据该表的信息对项目进行统一受理、审核和确认,并赋予项目受理单号(该受理单号是项目在整个协同审批过程中的唯一认证编号),启动协同审批程序,同时将项目相关信息、资料上传到网上协同审批系统,供各阶段的审批部门查阅。
(二)分段牵头。
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分别是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审批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三个阶段审批工作操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阶段内协办部门的审批工作、各审批环节的工作进度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
牵头部门应尽职尽责地提醒申报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和需要完成的审批事项。
(三)有限并联。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原有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和互相牵制的审批环节。
从立项开始,以牵头确认、同步审批、提前介入的方式,实行局部并联和部分审批事项的环节并联,但又不改变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基本串联形态,使并联和串联得到有机结合。
(四)信息共享。
一是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共享。
首办窗口接件后,将申报人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上传到网上协同审批系统,供其它审批部门共享,申报人不再重复填写和提交(施工图纸除外);二是在协同审批过程中,由各审批部门批准核发的许可证照共享,实现系统内的行政文书互通、互换、互认,并享有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申报人无需提交各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文本证照;三是申报人可以通过系统实时了解审批事项的进度和相关信息。
(五)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从收件之日起,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完成本部门的审批工作(需要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不计算在本部门审批时限内)。
对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及时核发相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及时向本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四、协同审批的事项和时限
(一)市政类建设项目。
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105-12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75-88个工作日。
1. 项目立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核准、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工程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用地预审(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办理道路名称核准、涉及交通类项目专业审查和涉及水务类项目专业审查等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55-7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40-53个工作日。
2. 规划许可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
②协办部门:负责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建设用地审批、项目预算审核、建设用地拨地测量、国土勘测定界和城市排水许可审查(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 施工审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涉及公路、港航、水务的建设项目,由有关审批部门审查或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年度投资批文。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二)房建类建设项目。
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118-13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86-99个工作日。
1. 项目立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核准、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报告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需要有关审批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30-5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23-36个工作日。
2. 规划许可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设计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建设用地拨地测量、用地勘测定界、临时供电报装、城市排水许可审查、地价核实和项目预算审查(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建筑物命名审批和人防建设意见等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6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40个工作日。
3. 施工审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消防审查、人防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变配电审查、年度投资批文和地价核实(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临时供水报装及审图和开设路口及占用挖掘道路报建等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2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23个工作日。
(三)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
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98-12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69-91个工作日。
1. 项目立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需要有关审批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办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安全审查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15-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9-31个工作日。
2. 规划许可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设计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用地拨地测量、国土勘测定界、临时供电报装、涉外方案审查、城市排水许可审查和地价核实(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涉外项目选址、房屋拆迁许可、建筑物命名审批和人防建设意见等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5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37个工作日。
3. 施工审批阶段。
①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
②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消防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变配电审查、涉外施工图审查、人防审查和地价核实(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增加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临时供水报装及审图、开设路口及占用挖掘道路报建等审批事项)。
该阶段一般项目审批时间为2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审批时间为23个工作日。
五、协同审批的部门职责
协同审批工作在市推进“一系统两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督促、牵头部门分段负责、协办部门配合完成。
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
1. 监督检查协同审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项目抽查。
2. 为实施协同审批制度提供场地、网络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设备。
3. 对牵头部门提出需要协调、推进的项目,负责召开协调会议或组织会审。
4. 对重大、特殊项目或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项目,主动介入协调。
5. 对协调难度大的项目,负责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6.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对协同审批实施方案及操作系统的培训。
7.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牵头部门:
1. 制定牵头负责阶段内协同审批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将本阶段内不同审批部门所需的申报表整合为一张表,明确内部分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 组织、协调、督促、推进阶段内的各项审批工作,负责首次接件后相关信息的上传。
3. 对阶段内协办部门和参与部门提请需要协调的事项,主动协调解决。
4. 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属的审批事项,并承担超时责任。
5. 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必须对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和环节进行调整的,负责拟定调整方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6.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协办部门:
1. 按照协同审批设定的审批流程,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自的审批业务。
2. 做好协同审批事项资料的登记、交换、上传等相关工作。
3. 在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牵头部门。
4. 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属的审批事项,并承担超时责任。
5.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协同审批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信息公开。
各审批部门在2008年10月31日前对实施协同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最大程度简化申请材料,将协同审批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所需的申报材料、申请表范本、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电子屏和政务服务网站上统一公示,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电子政务。
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加快推进网上协同审批业务系统建设,根据需求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方案评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在此基础上,推进各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平台的对接,努力打造上下互联互动的电子应用平台。
(三)加大授权力度。
各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要集中到位,参与协同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内部审批资源,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落实“首席代表制”、“首问责任制”和“局长办公日”制度。
要积极研究和着手建立审批(审核)科,将本单位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审核)科并成建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不断提高窗口的办事能力。
同时,结合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确定各类事项的授权模式,实现协同审批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全过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类协调会议、审查会议、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四)强化协调机制。
各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主动进行协调。
在审批阶段内协调难度大的特殊或重大事项,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进入协同审批系统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多个部门协调的事项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各审批部门对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准时出席,否则视为同意;对在网上协同审批系统进行联审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否则视为同意。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执行协同审批制度的审批行为和成效负责。
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和市府办督办室等部门要对协同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或执行不力、致使协同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公示以外的报批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政府按照《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制度和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等相关监督考核体系的作用,落实责任追究。
七、其它说明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经市发改局确认、并设定“协同审批绿色通道”标志的建设项目。
市级涉及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审核转报的事项,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同时按协同审批规定的程序流转、办结。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