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
修订)
正文: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国土房科〔2007〕281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
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
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2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6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框轻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整体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砌体结构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3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8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建筑结构专业3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
二级、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鉴定任务大量集中等特殊情况时,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调配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技术力量,联合承接超出等级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并颁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等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换发一次。
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换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建(构)筑物检测、鉴定、加固设计等专业知识;
(三)房屋安全鉴定操作实务。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且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合格;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在上一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不合格。
经检查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
对于未参加培训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再次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调离房屋安全鉴定岗位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调离手续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遗失《岗位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且具备鉴定检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事故,按其要求办理);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加盖“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注明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副本报送房屋所在地房管局。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内容包括:(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四)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房管局成立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施工、设计,有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且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一)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顾问服务;
(二)对有争议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参考意见;
(三)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
(三)为其它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专用印章;
(四)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五)转让、伪造、涂改《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收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或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同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0月31日废止,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