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安装维修管理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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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所称城市夜景灯光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设施。
第四条城市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二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照明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城市路灯管理所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后由市城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21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码头、车站、电视及通讯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右江及澄碧河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夜景灯光设施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夜景灯光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
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需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报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七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八条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需移交市城市路灯管理所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二十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市政管理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路灯管理所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管理所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路灯管理所及有关单位.
四罚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路灯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城市道路照明实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协助领导制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3)对新建和扩建的路灯安装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对城市照明设施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维修和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5)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维修,依法查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6)节能降耗,减少开支。
一路灯维护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路灯维护人员要本着节能、降耗、及时、安全的原则,以精湛的技术、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做好城市路灯维护管理工作,使城市大街小巷灯明、灯净,特作如下规定: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要以一流路灯维护水平来管理城市每一盏路灯,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工作中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接市民来电、来信、来访报修后24小时内修复黑灯(单灯)。
(4)紧急故障、晚间大片熄灯、白天亮灯故障,维护人员接报后30分钟到现场处理.
(5)交通事故撞杆及路灯设施发生偷盗,接报后维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5个工作日内修复.
(6)突发事故接报后维护人员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7)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8)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攀登电杆、作业高空车时要戴好安全帽、穿好绝缘鞋、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后方可作业。
(9)路灯维护人员维护路灯时要以查因为主,更换设备器材为辅的原则,降低盏灯消耗。
领用材料时要填写领料单并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交旧领新.
(10)更换的材料经技术鉴定,确认无用的作报废品处理,有使用价值的修复后,要一一登记,重新使用。
(11)维修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并登记建卡,除自然损坏外,人为丢失、损坏由个人承担.
(12)维护人员要对所管区域一切灯具、器材、着灯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13)为了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要每周巡查一次,一经发现,及时拆除,并予警告。
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14)路灯设施的小修是指对一切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修复一般的损坏,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路灯设施正常使用,确保95%以上的亮灯率,由
二路灯巡查制度
(1)严格遵守夜查制度,必须天天检查,保证大街着灯率达到95%,小巷着灯率达到90%,控制开关完好率达到100%,灯具洁净率达到95%.
(2)巡查人员要严格认真的做好本职工作,每天按时巡查,出勤率要达到100%,发现率要保持95%。
(3)巡查人员要密切注视路灯亮、熄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做好巡查记录。
(4)巡查人员发现路灯丢失、损坏及其它问题,要及时通知所里抢修,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5)认真巡查大街小巷,发现有窃电、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
(6)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快,发现问题快,反映情况快,处理问题快.
三材料采购领用管理制度
(1)凡购入材料首先通过保管员验收、计量、入库,并在原始发票签字。
(2)由材料会计根据保管员签收的原始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财务、材料会计、保管员各一份。
(3)材料领用时,由领用单位负责人填制领料单,一式三联,领料单位、保管员、材料会计各一份.
(4)每月25-26日前,材料会计将当月购进并取得原始发票的材料、当月领用材料、库存材料与保管员核实后汇总报财务,进行总分类核算。
(5)领用器材执行定额管理,各种器材及配件必须交旧领新,严格收旧利废工作。
(6)严格执行单位车辆油料消耗规定,领用油票必须认真填写油料领用单。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对应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凡购入固定资产,应先经材料会计签字,登记实物进帐后,再由财务办理付款记帐手续。
(2)材料会计应根据资产使用,建立台帐,注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入时间、产地、堆放地点、使用管理人或使用部门以及数量、金额。
对调拨、调整、出售、报废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年终清查盘点,与财务总帐核实相符。
五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无论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或直接列支的低耗品,均由保管员登记,按帐外财产单独管理.
(2)凡使用低耗品,必须向保管员打借条,不使用时,交库办理退库手续。